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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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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托育机构和人员设准入许可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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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大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山东省乐陵市统筹做好“一老一小”的养老、托育等服务保障,不断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需求。

    新华社发

    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制定托育服务法,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三周岁以下最柔弱的婴幼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看点】

    明确“政府主导”

    强化公共服务属性

    草案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托育机构、托育人员、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托育服务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快速完善,托育服务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特征日渐突出。然而,普惠托育服务尚未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说,草案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彰显了国家在减轻家庭养育成本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及激励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决心。

    贺丹认为,草案从法律层面对托育服务的定位作出突破性表述,强化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责任,明确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这为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法理支撑,将有力保障托育服务持续稳定发展。

    强化投入保障

    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托育服务仍存在托位分布不均衡、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入托贵”等问题。

    托育服务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贺丹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有助于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形成保障托育常态化投入的财政制度,为增加托育服务特别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草案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并鼓励多种形式办托。

    “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草案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主体多元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将有助于托育服务扩容,满足更多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说,草案还区分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对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出不同要求,其目的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托育服务。

    专家认为,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和家庭养育成本,保障每一个儿童都能享有公平可及的早期发展权利,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特点。

    实行准入许可

    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

    草案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实行准入许可,并要求托育机构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准入许可意味着监管部门事前进行了审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与备案制相比,准入许可让托育行业的门槛条件更为明晰,有利于防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轻易混入行业,而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能够增强托育机构透明度,帮助家长了解服务内容,并通过社会监督促使托育机构科学提供托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这些举措都有助于增强家长送托的信心”。

    同时,草案严格托育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并规范托育服务内容。

    宋健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减轻家庭顾虑,使家庭意识到专业育儿的优势,从而积极放心送托,也为有志于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个人提供了就业新渠道,有利于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托育服务行业。

    此外,草案明确了托育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机构对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发生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相关情形下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

    呵护婴幼儿群体

    降低家庭养育成本

    以法治之力,促托育之兴,解民生之忧。

    制定托育服务法,是党和国家用法治呵护三周岁以下最柔弱的婴幼儿群体、为万千家庭纾解“育儿焦虑”的重要一步。

    “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成为贯穿草案的主线。它不仅是行业的“促进法”,更是婴幼儿权益的“保障法”,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法”。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共有12.6万家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托位总数达665.7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已达4.73个。

    不过,“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依然存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与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仍有差距。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制定专门的托育服务法,将托育服务这一重大民生事项,从政策引导提升至法律保障,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发展瓶颈,规范服务行为,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