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关慧琳)民工受伤公司无钱赔偿,公司股东却一门心思“技术操作”逃避还债。12月9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法官“火眼金睛”识破公司股东的伎俩,判决股东向民工支付赔偿款。
民工叶某受雇于武汉某公司从事安装空调工作。2022年10月,叶某在赤壁市某户别墅进行空调安装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导致身体腰椎、锁骨、肋骨等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随后,叶某将雇主武汉某公司诉至洪山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叶某支付赔偿款23.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叶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扣划武汉某公司存款4.6万余元后,便再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时,执行陷入停滞,叶某发现,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为认缴,有2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叶某申请追加2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李某与王某作为被执行人。
谁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两名股东为逃债竟进行了这么一系列操作——他们请某评估机构对股东名下一项空调安装的专有技术给出300万元估值,再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两股东以该技术作价完成共计300万元的“实缴出资”。至此,公司完成了两名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为追索赔偿款,叶某向洪山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两名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而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面对叶某的追索赔偿金诉求,两名股东辩称已全额实缴出资无需承担责任。
洪山区法院周萍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敏锐洞悉了关键所在。她介绍,本案中,两名股东选择在公司债务缠身、强制执行期间变更出资方式,时机蹊跷;其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经查与案外某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内容实质相同,股东既无法清晰说明技术来源与权属转移至公司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该技术为公司带来了实际收益。
实际上,一系列证据表明,两股东此项出资变更的真实目的并非充实公司资本,而是企图逃避原有的货币出资义务,已然构成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追加李某、王某为被执行人,二人须分别在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叶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日获悉,截至记者发稿,洪山区法院已将该案全部赔偿款执行完毕并发放给叶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