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木子)如今,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安全问题引人关注。如果他们撞伤了人,谁来担责呢?
12月2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认定外卖骑手撞伤行人后,责任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给大家化解此类纠纷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2024年7月的一天,晚高峰,一个路口车流人流交织。市民王某沿斑马线正常通行时,被外卖骑手李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撞倒在地,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
经诊断,王某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续还需接受相关手术。
2025年1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天。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
因与李某及相关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李某所属的某供应链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气氛紧张。骑手李某说,自己当时赶时间送餐,没注意看行人,属于职务行为肇事。自己每天赚取的服务费都会扣3元保险费,撞了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骑手的“东家”某供应链公司称,已为李某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双方还协议约定“骑手个人过失致人损害自行担责”。某保险公司则否认赔付义务,主张承保的系预约上门服务责任险,而非机动车交强险或商业险,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辩称原告主张的非医保用药、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
这件事到底该怎么办?无辜的行人被撞伤到底该谁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李某确在执行某供应链公司配送任务,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本案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法院认为,保险单中限制赔偿项目、降低计算标准的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约定无法律约束力。
经核算,王某合理损失共计15.7万余元。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某供应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25万元保额范围内赔付。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15.5万余元,某供应链公司赔付鉴定费228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