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院长彭本建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专题解答民间借贷纠纷疑问。
借钱买车挂到儿子名下咋办?
借钱买车然后登记到儿子名下,还钱时父子相互推诿,这笔账该谁还?彭本建院长披露,新洲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照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判定了该案。
4年前,桂先生与丁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到4S店买车。桂先生看中了一辆名牌轿车,总价不到20万元,首付5.7万元。桂先生表示手头有点紧,希望丁女士能借钱给他付首付款。丁女士没有多想就借了。买车后,桂先生将车辆登记在儿子小桂名下,并向丁女士借钱还贷。考虑到两人的关系,丁女士向小桂转款4000余元,并在转款时备注“车贷”。其后,丁女士又分多次向小桂转账,共计4500元。
两人分手后,丁女士多次找桂先生父子要求还钱。桂先生声称,该车虽然登记在其子名下,但车辆购买后,一直由他与丁女士共同使用,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所以他不应该还钱。双方争执不下,丁女士将桂先生父子告上新洲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丁女士提交了此前其与桂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桂先生承认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完整,前后自然连贯,未发现剪辑修改等情形。丁女士虽未提交借条等债权凭证,但结合其提交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及录音资料,可以证实丁女士已实际交付了资金,桂先生也认可借款的事实,故法院认定丁女士与桂先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案涉借款资金虽部分转入小桂的银行账户,但丁女士在庭审及提交的录音中均显示是桂先生借款购车,而其与小桂之间并未达成借贷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意。最终,法院认定丁女士向小桂转账实际是履行其与桂先生借款合同的行为。因此,丁女士主张小桂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桂先生向丁女士偿还借款本息。
借条签名写同音字行吗?
网友:借条所写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能否认定原告就是实际出借人?
彭院长: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网友: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我们之间有借贷关系吗?
彭院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眼看要过诉讼期,借款人失联怎么办?
网友:借款失联,马上就要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彭院长: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或有意拖欠不还时,且已面临3年期届满,出借人如不果断起诉,就需应用诉讼时效中断来保护债权。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获得一个新的3年诉讼时效权利。
记者陈勇 通讯员董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