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泳课受伤,大学生起诉学校和医院
日期:03-14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其雄)上游泳课时受伤,治疗效果不理想,大学生小杨将学校及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3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法院二审判决,学校和医院承担80%责任,小杨自己承担20%责任。
裁判文书网显示,小杨是北京人,2021年在师范大学读书期间,上校内游泳课时,因为做老师上课要求的游泳动作受伤,送湖北省在汉某医院救治后,转到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理想,小杨将授课学校及两家为其治疗的医院告到了北京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此事学校和医院承担80%责任,小杨自己承担20%责任。小杨不服上诉。
法院二审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小杨是一名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其在体育课进行“蛙泳出发”练习时,应该意识到在游泳池练习出发动作可能出现碰撞、溺水等状况,并对自身应给予更多的注意,应高度小心谨慎、防范危险发生。在本案中,小杨因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所以他本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20%责任,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既涉及学校与小杨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亦涉及湖北省某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认定,北京博爱医院无责任,承担责任的湖北省某医院和某师范大学均在湖北省,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湖北省,经综合考虑,确定小杨应得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湖北省标准计算,而并非北京市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杨提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