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兵做客本报“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网友专题解答婚姻家庭疑问。
离婚高管隐瞒财产妻子可以追责
一名女性网友表示,最近,她起诉与丈夫离婚。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因为婚后她一直是全职主妇,而身为一家公司高管的丈夫却从不告诉她收入多少,只是每个月给她5000元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生活等日常开支。现在闹离婚,家里到底有多少钱,她完全不清楚,她该怎么办?
李兵院长说,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的倾向较为严重,因为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干预,所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成为离婚纠纷中部分男性“低成本、高收益”的做法,加上平常生活中女性对对方收入、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在武汉就曾经发生过夫妻起诉离婚后女方才发现枕边人是千万富翁的案件。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解决你查询对方财产难题,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所以,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像女网友这样的家庭主妇,遇到对方隐匿财产的情况时,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存款、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女方可以通过财产申报制度,由法院出具财产申报令,通过强制性司法干预来查实丈夫的全部财产。
“管家婆”转走全部积蓄被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相反的情景也适用这项制度。”直播中,结合网友提问,李兵院长以案释法讲解了一起真实案例。
张军(化名)与李梅(化名)于15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因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于2023年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张军提出二人有36万元积蓄,一直由李梅保管,希望离婚时进行分割。李梅则声称,钱都花完了,一分钱没有。经查,两人闹离婚期间,李梅将账上存款转移至亲戚账户上。在庭审中,李梅见瞒不住,承认自己转移了财产,同时表示因日常开销,存款只剩下30万元。
经法院向被告释明法律,告知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财产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子由张军抚养,李梅一次性支付张军20万元。
有网友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财产范围及内容是什么?如果不如实申报有什么后果?
李兵院长说,一般来说,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报范围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拒不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能否找父母要抚养费看约定
有网友问:为更好地保障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双方如何进行约定?
李兵院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网友问:离婚时出现什么情况,能够要求对方赔偿?
李兵院长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网友问: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应如何处理?
李兵院长答复,若父母双方已就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支持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主张;若父母双方没有约定,则要看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仍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这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