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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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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主播合约”未获法院认可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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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城事·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签约费5000元,违约金30万元

不平等“主播合约”未获法院认可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张小奕 齐紫君)签约费只给了主播5000元,违约金却设定为30万元,解约后劳资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以不平等为由推翻了这份合约。    

    李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21年3月,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她签订《签约主播经纪合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签约费5000元,李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单日直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不得少于3小时,否则视为未开播。李某每月可向平台兑换礼物总价的30%。如李某违约,须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因李某无法承受直播强度,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遂打官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对于李某存在违约情形时设定了多达12项的合同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均签名捺印,但是该合同的条款系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条款,违约金的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举证证实李某解除合同导致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李某从事主播时间不长,只拿到了5000元签约费,并非高人气主播,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虽将违约金自行调整为5万元,亦远高于李某的获利。

    3月10日,江夏区法院审理认为,5万元违约金远高于主播的实际获利,遂依法判决李某需向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5000元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