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实施!这些变化与你我相关
不再实行隔离措施 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1月7日,一年一度的春运拉开帷幕。1月8日,我国正式实施新冠“乙类乙管”。对于即将迎来的大规模人员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表示,在春节期间,更大的考验在于农村的重症救治压力。
【专访】
“乙类乙管”时机是否恰当?
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表示,从科学防控的角度,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才能选择比较适宜的时机。除医学疾病的要素外,还要考虑到社会、经济、人口,特别是人群免疫力水平的变化等众多因素:
从病人的角度来看,现在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亚型,它的传播力在增强,免疫逃避在增强,但是致病力明显下降;
从人群的免疫水平看,我国主要靠免疫接种获取主动免疫,现在处于比较好的状态,人群的免疫接种率全程都超过90%;
医疗系统的救治准备、相关的储备和能力比较充足。
梁万年表示,所确定的时机是科学的、恰当的,也是合乎有关要求的。
当前全国疫情总体态势如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介绍,去年12月中旬,全国发热门诊就诊量进入快速上升阶段,到12月下旬和今年元旦时,急诊量进入高峰期。急诊高峰也就意味着重症救治的高峰也同步到来。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正在度过或已经度过感染高峰,急诊出现回落的迹象,重症救治处在高位平台期。在春运之前,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已迎来感染高峰。根据现阶段的趋势来看,在春运期间,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有可能会迎来急诊和重症的发病高峰。
农村发生感染后如何及时救治?
国家卫健委基层司监察专员傅卫表示,我们在农村地区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和安排,能够给老百姓提供及时的救治:
加强基层发热门诊建设,实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发热诊室全覆盖;
加快对症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的配备,按照辖区服务人口15%—20%的比例要求,要能及时给予配备;
基层加强制氧机、氧气带、氧气瓶等设施的配备;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快速提升,对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开放入境会引发第二轮感染吗?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表示,我们对各个国家流行的新毒株情况进行了解追踪,同时也对国内发生的疫情进行毒株变异监测。
从境外回国人员当中检测到的毒株是否会造成新一轮疫情,取决于变异的毒株和我们刚刚流行的毒株之间在结构上有多大的相似性。从目前来看,因为变异也是奥密克戎家族的亚型分支变异,马上造成新一轮传播风险的可能性应该不会太大。
【焦点】
延续“乙类甲管”
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网上寻医问药
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随着各地互联网医院开通新冠门诊、发热门诊等服务,网上就医成为不少患者的首选。
就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近日,广东省出台新举措,将参保新冠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产生的诊查费和药品费,以及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山东省近日也发布通知,明确将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多种治疗药品
被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在新冠患者用药保障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综合新华社、央视、中新社报道
【相关】
这些涉疫行为
不再以刑法相关条款定罪处罚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7日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