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交通事故先行赔付后
反悔索还遭法院驳回

日期:09-30
字号:大中小
版面:1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潍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执业10年,专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案件、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在交警协调下向受害方赔付3万元,本是积极化解矛盾的行为。可在刑事案件审理完结之后,涉事司机却反悔了,以相关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赔偿款。面对这起特殊的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家住奎文区的张某在健康街与健民路路口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交警的协调下,涉事机动车驾驶人向死者张某的家属吴某先行赔付了3万元。这一赔偿行为,在后续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被法院依法认定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该涉事驾驶人却反悔了。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还此前赔付的3万元款项。此举让刚刚经历丧亲之痛的吴某难以接受,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法院裁判
  该案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承办法官精准厘清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关系,经审理认为:张某家属吴某收取3万元款项,系基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自愿履行的赔偿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涉事驾驶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从轻处罚的“红利”后,事后反悔、违背诚信的诉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涉事驾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吴某专程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团队赠送了锦旗,表达对法院秉公司法、公正断案的感谢与赞扬。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和普法价值。
  在交通肇事等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侵权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以赔偿换谅解”的合意行为。涉事驾驶人赔付3万元的目的明确,即为了在刑事审判中获得酌情从轻处罚。一旦该目的达成,刑事判决生效,该赔偿行为的基础就已经稳固。事后反悔,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也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法院判决正是对契约精神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