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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民法典为“好人”撑腰

日期:09-09
字号:大中小
版面:1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不仅伤害了救助者的积极性,也挑战着社会公平正义。在潍坊市奎文区,市民柴某的一次仗义出手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护航下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概括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在乘坐地下自动扶梯时,站在前方的顾某因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危急关头,柴某未及多想,迅速上前撑住顾某,避免了其从扶梯上滚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然而,由于用力过度和受外力冲击,柴某的左脚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柴某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需要支具固定并长期休养。
  事故发生后,面对不菲的医疗费用,柴某多次尝试与顾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7992.68元。
法院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某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顾某的人身权益而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弘扬与褒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鉴于本案中没有侵权人(顾某自身摔倒并无他人侵权),作为受益人的顾某应当给予柴某适当补偿。法院综合考量柴某的伤情、救助行为起到的作用,最终酌定顾某向柴某支付补偿款7000元。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认为,该案例可以作为民法典颁布后的典型案例,对于市民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判决顾某支付的是“补偿款”而非“赔偿款”。因无侵权人,受益人给予的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衡平,而非基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这能让受益人在法律上更易接受,也更符合人情常理。
  消除“好人”顾虑。即便救助过程导致自己受损且无法向侵权人索赔,也不意味着只能自认倒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明确规定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为“好人”免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