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热播剧《重器》 回望法治的进步之路
日期:09-09
近期,CCTV-8热播的年代法治大剧《重器》顺利收官。电视剧讲述了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到1997年,陈一众、余高远等5个法学院学生毕业后进入了司法领域不同的部门,在如火如荼的司法实践中见证历史、参与历史、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故事。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走进剧中的时代故事,一起看看法治理念的更迭。
案件事实存疑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场景:1979年,高中生薛春燕遇害身亡。案件疑点重重,但由于混混杜晓辉因案发前曾纠缠受害者、现场留有相关痕迹,在当时刑事政策较为严厉的背景下被迅速定案。案件事实存疑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防线,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
回望剧中的历史阶段,我国司法体系尚在重建探索;如今,疑罪从无已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证据裁判原则深入人心,司法公正的底线越筑越牢。
长期遭受家暴后反抗施暴人,法律上如何认定责任?
场景:农村妇女邱阿桂与三个孩子长期遭受丈夫暴力虐待,绝望的邱阿桂趁丈夫醉酒将其杀害。尽管年轻的法学生们同情其遭遇、试图为其争取死缓,但在当时的社会认知与司法环境下,最终未能改变结果。长期遭受家暴后反抗施暴人,法律上如何认定责任?
解析: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构建起完整的家暴防治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为受害者筑起法律保护墙。
在刑事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反抗施暴造成施暴人伤亡的案件,应当准确界定行为性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家暴是家事”的陈旧观念,到“家暴是违法犯罪”的普遍共识,从机械量刑到兼顾法理人情,司法的温度与尺度,正是法治进步最生动的注脚。
开玩笑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场景:刘二林持玩具枪与熟人开玩笑,在当时严厉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下险些被以抢劫罪重判,经核查真相后才得以轻判。开玩笑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解析:抢劫罪的核心构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如果仅为恶作剧、开玩笑,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意图,则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明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刑事责任相匹配。
如今的司法实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既不放纵犯罪,也杜绝“轻罪重判”,确保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判了死刑,为什么还要“复核”“核准”这两关?
场景:村民尹平被害身亡,同村青年胡旭东与死者有仇、案发时间对得上,家中还搜出了全村唯一一把三棱军刺,成为案件头号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死刑复核阶段,出现了新的证人,证实杀害尹平的人实为杜长军。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无罪并释放。判了死刑,为什么还要“复核”“核准”这两关?
解析: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是中国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剧中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正是司法制度的真实写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少杀慎杀”,再到2007年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几十年间,中国对死刑的态度始终是:最重的刑罚,配最严的程序。剧中胡旭东案,正是被死刑复核这道程序拦下的错案。 本报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