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重病儿子状告继母
我的“活命钱”去哪了?

日期:08-19
字号:
版面:1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潍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执业10年,专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案件、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遗嘱自由是基本原则,但这份自由并非没有边界。近日,潍坊市某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位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儿子,将持有父亲遗嘱的继母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遗产份额,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
案情回顾
  家住潍城区的张先生早年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张某,后两人离婚,张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张某多年前便患有严重的慢性肾病,常年依赖透析治疗,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024年10月,张先生曾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载明:“我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家中一切财产,待我百年之后,全部由妻子李女士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2025年初,张先生因病离世。
  此时,李女士想要把张先生留下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均转移到自己名下,在办理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得知了此事,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儿子,身患重病且没有收入,父亲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一份,作为活命钱。张某与李女士协商无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所立自书遗嘱,从形式上看由本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承办法官指出,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事实证据确凿。张先生的遗嘱虽然将全部财产赠与李女士,但该处分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张某的基本生存保障权。因此,应当给张某保留必要份额。
  最终,本着既维护遗嘱人意愿、又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原则,结合遗产价值和双方的生活现状,在法院主持下,张某与李女士达成和解:遗嘱中的房产由李女士继承,从张先生的存款中拿出15万元给张某。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表示,“必留份”制度看似限制了遗嘱自由,实则是以法律的刚性,托举起社会最根本的温情。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当自身的法定权益,尤其是生存权,受到遗嘱处分的不当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懂法、守法地立遗嘱,才是对家人最负责任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