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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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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两车相撞未定责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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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两辆机动车登记在同一人名下,两名驾驶员驾驶出行时发生碰撞事故,交警因现场证据不足,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都是自己名下车辆,交警又没有定责,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赔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条理由并不能作为直接拒赔的依据。

□本报记者 张洁 张韶华

  案情简介
  2025年,朱某某驾驶轿车与秦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两辆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都是秦某甲。事故发生后,秦某乙陪伤者去医院检查,乘坐秦某乙所驾车辆的秦某甲在交警现场调查时,谎称自己是前车驾驶员,试图顶替实际驾驶人秦某乙处理事故。
  因没有充足证据划分双方责任,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续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如下:一方面,两辆车子同属一个车主,不存在“第三者损失”;另一方面,事故存在换人顶包、伪造现场嫌疑,商业险应当拒赔。
  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伤者与车主先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车主秦某甲主张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3704元。伤者三人主张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保护因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本次事故两车驾驶人是不同人员,交通事故由驾驶行为引发,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仅仅依据“被保险人同一”直接拒赔,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立法本意,保险公司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虽然秦某甲存在顶替驾驶人报案的不诚信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名驾驶人提前串通、共同伪造现场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免责事由成立,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交警仅出具事故证明并不等于无法划分民事责任,法庭经仔细核对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痕迹、视频资料,通过现场模拟双方驾驶过程中的违法与过错,综合判定前车驾驶人秦某乙承担25%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裁判结果,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同一人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并非一概不赔。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完成举证,不能简单以车辆同户直接拒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如实陈述、切勿顶包。隐瞒真实驾驶人、顶替报案,属于不诚信行为,轻则承担民事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