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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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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出圈背后:传统神话如何“合法出新”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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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国产动画电影《八仙!》以“凡人假扮神仙”的新颖设定,将八仙传说与现代叙事巧妙融合,让流传数百年的民间故事在银幕上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本期“观影说法”,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下传统神话传说创作的法律边界。

传统神话传说在著作权法上处于什么位置?
  问:影片的大胆创新也引发了观众的广泛讨论,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把八仙的故事改成这样,法律上允许吗?这其实触及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认知,即传统神话传说在著作权法上处于什么位置?创作者的改编自由边界在哪里?八仙传说的版权属于谁?
  答:许多观众有一个直观的认知:一个故事是有“作者”的,所以应该受版权保护。但八仙传说的情况比较特殊。八仙的传说起源于民间,历经宋、元、明、清数百年,通过话本、戏曲、小说等多种形式不断演变。八仙传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没有明确的原始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截至目前,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尚未出台。在司法实践中,流传已久的民间传说普遍被认为已进入公有领域,不专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恰恰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精妙之处:法律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同时也确保文化遗产为全人类共享。
  正是这种制度安排,让今天的电影人能够自由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进行创造性转化。从《西游记》到《封神演义》,从《白蛇传》到八仙传说,大量国产动画和影视作品正是受益于此。而《八仙!》的创作过程也印证了这一点。电影里,蓬莱的神仙要对百姓的需求“有求必应”;电影外,导演牟正洋也找到了那个对自己“有求必应”的法宝,那就是中华文化。他举例说,为了营造蓬莱仙境,他们查阅古籍中古人的详尽描述;为呈现仙境的蓬勃气象,从徐福东渡的典故中寻找支撑;为设计仙境的交通枢纽,又从汉代壁画中神仙出行的画面里获得灵感……这些文化素材一直安安静静地“躺”在那里,等待有心人去激活。

改编传统神话有法律限制吗?
  问:既然八仙传说属于公有领域,那是不是意味着创作者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答:著作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叫“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但这条规则有一个关键前提:作品必须有明确的作者。
  八仙传说没有具体作者,因此这条限制在神话改编中并不适用。电影《八仙!》把八仙设定为凡人、让他们以“神仙出道”的方式完成自我救赎,这种大胆的创新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当然,改编自由不等于创作没有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中将传统口头文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且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八仙传说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确认保护单位为蓬莱区文化馆,其负责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法律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该行为各地有出台不同的行政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当一部改编作品挑战了观众的传统认知时,它要面对的不仅是法律的约束,还有观众的评价——创新是否真诚、改编是否用心、故事是否动人,这些也是决定一部作品成败的关键。

《八仙!》的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吗?
  问:既然八仙是公有领域的,那别人能不能直接用《八仙!》里的具体角色和场景?
  答: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明确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换句话说,从传统文化中取材是合法的自由,但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独创性成果,法律会给予充分的保护。
  《八仙!》中的具体表达,如假扮神仙“组队出道”的独特剧情设定、独特的美术风格和角色造型等,是创作者独立完成的原创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以该片的美术风格为例,导演牟正洋从中国青绿山水画里汲取灵感,又从年画等民俗文化中提取了琉璃渐变色的概念,最终确定了整部片子最核心的视觉语言。这种从传统绘画与民间艺术中再生的视觉体系,正是衍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如果第三方未经授权,直接使用《八仙!》电影中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具体情节等进行商业开发,就可能构成侵权。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