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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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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婚内出轨并大额转账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日期: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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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潍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执业10年,专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案件、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   近日,潍坊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对方。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实际收取的全部款项。
基本案情
  家住奎文区的崔某(女)与高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建材企业,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然而,自2019年起,高某在业务往来中与潍城区女子叶某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在维持该不正当关系的四年多时间里,高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叶某。经查,从2019年6月至2023年11月,高某共计向叶某转账83万元人民币。其间,叶某曾向高某转账25万元,实际净收取金额为58万元。
  崔某发现真相后悲愤交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5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未约定其他财产制,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权。本案中,高某未经妻子崔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巨额共同财产赠与叶某。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崔某作为配偶的财产平等处理权,更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指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高某的赠与行为当属无效。关于叶某辩称部分款项已经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善意的受赠人可基于消费行为免除返还责任,但叶某明知高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其“恶意”受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已消费”不能成为逃避返还财产的合理抗辩理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向崔某返还实际收取的全部款项58万元。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
  该判决贯彻了民法典保护婚姻家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明确了“出轨赠与”的违法性,给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