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骗骗”喜欢你》
谨防“爱情剧本”遇上“转账陷阱”
日期:07-01
恋爱期间,情侣间经常要互赠礼物、转账,近年来,“恋爱转账纠纷”日益增多,当甜蜜恋情的外衣内包裹着欺骗剧本,转给恋人的包含“我爱你”“一生一世”等情感暗示的钱款能否要回?法院如何判断此类转账的性质?本期“观影说法”,让我们一起聊聊《“骗骗”喜欢你》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追回?
场景:电影中,张子骏跟女朋友林晴朗哭诉自己无力偿债,诱导林晴朗网贷20万元,并要求她以201314元金额向他转账,取“爱你一生一世”的谐音。林晴朗万万没想到,自己转账后却被对方残忍分手。更没想到,因她转账金额是201314元,包含情感暗示,维权一度陷入困境。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是否能够追回?什么样的证据直接影响法院对转账性质的认定?
解析: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数字组合被冠以情感的表达功能,电影中,张子骏虚构自己因投资骗局赔了学费,女友林晴朗信以为真,不惜贷款也要帮男友渡过难关。201314元转出去了,换来的却是无情分手,下定决心报案,得到的答复却是这类转账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司法实践中,如果转账未明确标注“借款”性质,双方也没有签署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如“520”“1314”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分手后很可能难以追回。还有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的红包转账,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上的表达,不具备借款特征的,一般也属于赠与。法院可能推定特殊日期转账为情感赠与。电影中,林晴朗未备注转账用途,金额又是特殊数字,强化了“爱情承诺”的表象,导致她主张借贷关系的难度加大。
谈恋爱遇到“转账陷阱”,款项能否追回?
场景:电影中,林晴朗原来以为,只要与张子骏一起努力,两人会有美好的未来,从来没想过,自己只是张子骏的猎物,当更“肥”的猎物出现后,自己就会被抛弃。如果林晴朗选择将张子骏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裁判?
解析:审判实践中,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转账,可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例如彩礼,在分手后因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像电影中林晴朗贷款20万元转给张子骏201314元,虽金额有特殊含义,但结合林晴朗经济拮据且款项系贷款而来等情况,如此大额的款项不能简单视为一般赠与,从公平合理角度需要综合整体情况认定款项性质。
电影中,张子骏惯用的手段就是选取“猎物”,无微不至地关心,骗完感情再骗钱,钱到手后提分手。这种恋爱期间诱导对方给自己转账、编造理由向对方借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电影中林晴朗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子骏是故意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她201314元,就可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林晴朗作为受害人,可以追回被骗资金。
偷录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吗?如何录才合法?
场景:电影中,为了收集证据,林晴朗试图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下张子骏承认骗取她转账的内容。偷录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吗?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审判实践中,法院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
在与他人正常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的录音,通常情况下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但在录音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导致对录音证据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果电影中的林晴朗通过合法电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留存对方的相关言论,可以作为她追回款项的关键证据。
司法实践中,如果民事纠纷当事人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取得录音的,通常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仅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