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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老年人购买保险
告知义务边界要弄清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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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潍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执业10年,专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案件、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   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购置健康保险成了不少老年人的“需求标配”。但在保险理赔时,因“既往病史”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今天通过一个典型判例,来聊聊老年人投保时,如何切实维护告知义务的边界。
案情回顾
  2020年,家住昌乐县的李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老年防癌险》电子保单。投保时,保险公司出具了详细的“健康告知书”,列明了多项需要告知的疾病和症状,其中并未包含“慢性支气管炎”这一项。
  后来,李老先生被确诊为气管肿瘤癌变,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李老先生投保前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未向保险公司告知,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为由,拒绝赔付。因协商无果,李老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是否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的内容,是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提出的询问”为界限的。
  具体到本案,法官在审理中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表格中,明确列出的需告知疾病列表并不包含慢性支气管炎。既然保险公司没有专门针对该病史进行询问,那么李先生就不负有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李先生在投保时已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合理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未询问的事项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李先生医疗费用16万余元。
  买保险,图的是心安。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应恪守诚信原则。对于老年人而言,投保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对询问事项如实作答;对于未询问的事项,也无需过度担忧,法律已为您划清了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