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奋斗十余年却放下一切想要离开的“80后”夫妻,与一对摩拳擦掌迎接未来的“90后”情侣,因为一场二手房买卖中的意外,阴差阳错地住进同一屋檐。从磨合共居生活到各自追寻梦想,他们面对挫折不曾退缩,而是选择用爱和勇气直面困境。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来看《不期而遇的生活》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场景一 丈夫私卖房产,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场景:李匆匆带娃旅游归来,发现自己家竟被程心夫妇占据,对方手持购房合同宣称自己是新业主。原来,李匆匆的丈夫肖克明因创业负债,竟瞒着妻子私自卖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过户房产。丈夫私卖共有房产,签署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购置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剧中,肖克明擅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即便房产证只登记其一人名字,处置房屋这类重大资产也需配偶书面同意。但需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不代表购房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明确,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程心夫妇虽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完成过户登记,且李匆匆明确反对卖房,因此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致使买方权利处于悬空状态。李匆匆作为房屋共有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要求程心夫妇腾退房屋,但同时应配合处理合同解除后的退款事宜。现实房产交易中,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核实房产证是否为“单独所有”,已婚卖方需提供配偶签字的《同意出售声明》;二是通过房管局官网查询房产抵押、查封情况,避免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房屋;三是切勿轻信中介“单方签字即可过户”的承诺,必要时要求卖方夫妻共同到场签约。
场景二 房产中介卷款“跑路”,需担何责?
场景:房产中介用低价吸引程心夫妇购房,诱骗二人将200万元购房款汇入中介账户。中介仅向肖克明支付100万元首期款,承诺余款会在房产过户后结清。程心夫妇发现肖克明卖房未获得李匆匆同意后找中介处理,却得知剩余100万元房款已被中介卷走,随即报警。房产中介卷款“跑路”,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剧中,房产中介收取200万元房款后,仅向卖方肖克明支付100万元首期款,将剩余房款卷走“跑路”,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常居间服务范畴。若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流程、截留巨额房款,则涉嫌构成诈骗罪,面临相应刑罚。同时,中介作为居间人,未履行核实卖方处分权、监管交易资金的义务,构成违约,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若遭遇类似情况,应先报警固定证据,再走民事追偿。第一时间报警,提供购房合同、转账记录、中介资质信息等,协助警方锁定涉案账户和人员;可联合其他被骗业主或买家组成维权小组,统一登记损失、收集证据,提高追偿效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居间合同、返还房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中介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资产。若交易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可追究房产中介的赔偿责任。
场景三 买方未过户能否要求入住?
场景:肖克明夫妇答应退还100万元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需要一年的还款时间。程心夫妇担心二人不按时还钱,又无其他地方可住,便要求入住该房屋直至欠款还清,肖克明夫妇表示同意。买方未过户能否要求入住?
解析:买方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入住,本质上属于基于合同约定的有权占有,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无权占有。剧中,双方达成的“分期还款+临时居住”协议,实质上是一种以居住权抵偿债务的债权性安排(类似租赁或借用)。这种安排是双方在困境下达成的“时间换空间”的和解方案,既解决了买方的居住刚需,又给了卖方筹措资金的缓冲期,具有现实合理性。但需注意,由于该权利未经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若房屋后续被出售或查封,程心夫妇可能面临被迫搬离的风险。实践中,建议签订书面《共住及债务清偿协议》,明确约定居住期限(至债务清偿完毕)、居住范围、水电物业费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若条件允许,可进一步约定待产权明晰后,通过设立正式居住权登记或办理抵押登记等方式,为债权实现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