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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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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致同学受伤
父母及学校共担赔偿责任

日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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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玩耍自制弹簧笔致伤他人的案件。该案反映出校园危险玩具管理、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家校责任划分等问题,为校园安全与未成年人监护敲响警钟。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课间十分钟真正成为孩子放松的时光,让校园成为守护孩子成长的“安全港湾”。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教室里,多名学生正手持自制弹簧笔互相弹射笔芯。其间,学生杨某(10周岁)手持弹簧笔向路过的同学李某发射,尖锐的笔芯射中李某右眼。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李某右眼眼球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角膜裂伤,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将杨某、杨某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清晰划分了各方责任。杨某在课间使用危险玩具伤害同学,对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时,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案中,多名学生在课间公开使用自制弹簧笔玩闹,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收缴危险物品,也未有效维持课间秩序、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存在明显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杨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弹簧笔致伤案”反映出校园危险玩具管理、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家校责任划分等问题,应该引起大家警惕。法官提醒,对家长而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谨慎选择孩子的文具和玩具,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其认识危险行为的后果,及时纠正孩子的危险行为;对学校而言,应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建立危险物品排查机制和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于未成年人自身,要学会识别危险行为,拒绝参与危险游戏,学会对危险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