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分期付款却未履行 可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12-24
债务人承诺分期付款却并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在债务到期之前,债权人是否能够要求债务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从原告某机械配件公司处购买机械配件,原告将货物交付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2019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26万元。2019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分期付款协议一份,承诺自7月份起每月支付3000元至结清货款为止,但至今未支付任一期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6万元。
本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虽承诺分期付款,但并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能否主张债务提前到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机械配件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配件后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关于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张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的问题,被告虽在付款协议中承诺“从2019年7月开始,每月付款3000元直到结清货款为止”,但至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实质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按照法律规定,违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分期付款协议并承诺了分期付款的期限及数额,但在付款期限到来时并未按约支付货款,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付款义务,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了预期违约,虽然付款期限尚未到来,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利于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遵守约定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当事人在约定分期付款时应明确违约责任,若有付款义务一方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未付全部款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