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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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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不畅致货物受损 各主体权利义务大不同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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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蔬菜运输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公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买方、卖方及实际货运司机等多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通过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蔬菜运输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看此类纠纷中各方主体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鲜之源蔬菜公司(化名)从李芳(化名)处购买了一批长茄,共计12000元,并委托李芳联系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费由鲜之源蔬菜公司承担。李芳通过物流配送平台发送托运信息,王磊(化名)接单,李芳将王磊具体信息告知鲜之源蔬菜公司,由双方自行对接。
  后王磊雇用刘明(化名)驾驶车辆将案涉货物运往外省的鲜之源蔬菜公司。2024年12月11日零时许,刘明到达鲜之源蔬菜公司附近,由于该公司并未提供卸货地点,刘明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陈兵(化名),因双方沟通不畅,陈兵多次大声质问刘明并言语辱骂。刘明非常恼火,向王磊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将货物拉回寿光。后陈兵与刘明协商继续运送案涉货物,刘明主张双倍运费3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导致长茄腐烂。
  2025年3月,鲜之源蔬菜公司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芳、刘明支付货物损失12000元,诉讼中鲜之源蔬菜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磊、刘明共同对鲜之源蔬菜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既涉及买卖双方,也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货运司机等多方主体,须准确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李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未正常交付的原因;王磊、刘明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李芳已将货物交付于第一承运人王磊,并由王磊雇用的司机刘明实际运输,李芳作为出卖人已履行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故李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合同一方应尽力协助对方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未履行随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兵与刘明协商卸货地点时,语气恶劣、态度蛮横,并多次出言侮辱,导致刘明怒而将货物拉回、造成货物损失,鲜之源蔬菜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磊作为承运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对鲜之源蔬菜公司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司机刘明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其在遇到陈兵的不配合时,本可以将案涉货物提存以完成送货义务,但其未经鲜之源蔬菜公司允许将案涉货物拉回,造成了货物损失。因刘明系王磊雇用的司机,且将货物拉回前向王磊作了汇报,故王磊作为雇主应对鲜之源蔬菜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磊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刘明进行追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各方达成和解:王磊和刘明自愿赔付鲜之源蔬菜公司60%损失,即7200元;鲜之源蔬菜公司自行承担损失4800元。
法官说法
  公路货物运输具有灵活性高、时效性强、覆盖面广、成本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各种风险,如交通事故、货物损坏被盗、运输延误等。寿光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公路货物运输从业者及蔬菜经销商:
  把好合同签订关。签署要素完备的运输合同,明确合同主体、货物基本信息、包装标准、起运地与目的地、运输时限、运输路线、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免责情形等。
  托运人明确“两要两不得”。要如实、完整填写托运单,危险货物要注明类别、项别、编号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匿报、谎报品名,高值或易损货物要及时投保运输保险。
  承运人警惕“四应当”。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涵盖所承运货物类别;应使用技术等级达标、与货物性质相匹配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并定期维护;装车前应查验托运单、随车证件,对包装、数量、标志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过磅或开箱核对,并在托运单上批注验收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应持证上岗,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注意固定证据,及时止损。当收货人拒收货物时,如货物属季节性强、储存期短、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蔬菜产品,托运人或承运人可采取公证视频、照片等手段固定证据,及时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提存价款,及时止损。
  法官提醒,每个岗位都是社会运转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都值得尊重与认可,务必平等交往、耐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