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新闻女王2》讲述了文慧心离开老东家星网新闻后,加盟刘艳创办的新媒体“公开平台”,与新任SNK总监古肇华展开正面交锋。古肇华空降后推行流量至上的激进策略,与坐镇SNK的张家妍形成内部张力,而上一季跳槽至新闻处的许诗晴则成为各方拉拢的关键人物。该剧剧情跌宕起伏,背后隐藏着不少法律问题,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 公司能否用员工过往工作影音生成AI主播?
场景:SNK新闻台新任总监古肇华为追逐流量,未经离职的文慧心同意,也未征得已故主播梁景仁家属许可,擅自使用其形象生成AI主播播报新闻。文慧心要求停播道歉遭拒,SNK以“合同约定拥有著作权”为由辩解。公司能否用员工过往工作影音生成AI主播?
解析:从法律层面看,即便存在未到期的著作权约定,SNK的行为仍涉嫌多重侵权。
首先是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剧中,文慧心作为在世自然人,其肖像的AI使用需单独授权,原著作权合同未必涵盖此类新型使用方式。而梁景仁虽已去世,但其肖像、声音仍受法律保护,近亲属有权就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其次是声音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剧中,SNK将AI模拟文慧心与梁景仁的声音用于商业性新闻播报,属于典型的声音权侵权。此外,建议从业者离职时,可就过往工作影音资料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注明“不得用于AI生成”等条款,以防范类似风险。
场景二 记者违规进入事故现场造成损害,责任谁担?
场景:旧楼坍塌事故发生后,多家媒体赶赴现场,部分记者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进入警戒区域拍摄。若记者违规进入事故现场造成损害,责任应由个人还是单位承担?
解析:责任认定需区分两种情形。首先,致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记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违规进入现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记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视警戒线强行闯入),单位赔偿后可向其追偿。其次,自身受伤的,若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现场风险并禁止违规进入,记者擅自行动导致受伤,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单位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若单位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则需按工伤标准全额赔偿。建议媒体单位应建立现场报道安全规范,明确风险告知与责任划分;记者需遵守现场管控规定,确需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提前申请并由单位办理许可手续。
场景三 记者个人拍摄的新闻素材,著作权属于谁?
场景:文慧心在旧楼坍塌事件中拍到独家救援视频,以高价卖给老东家SNK。SNK为保持竞争优势,选择不公开视频,将其作为商业筹码囤积。记者个人拍摄的新闻素材,著作权属于记者还是用人单位?买卖新闻素材是否合法?
解析:著作权归属需分情况判定。职务作品:若记者是在执行单位指派任务期间拍摄,素材的著作权通常归单位所有,但记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非职务作品:文慧心当时处于离职状态,属于自由记者,其拍摄的独家视频著作权归个人所有,有权自主决定出售对象与价格,若买卖协议无特殊约定内容,SNK购买后仅获得使用权,无独占性保密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若素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买卖前需进行合法合规处理,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场景四 媒体在突发危机现场联播报道需注意什么?
场景:耀山楼的一位业主因质疑修缮费用有猫腻,持刀挟持开发商代表,明确要求见“SNK的文慧心”。但因文慧心已离职,经许诗晴斡旋,SNK与文慧心现所在的新媒体“公开平台”达成联播协议,文慧心携证据到场揭露贪腐真相,最终化解危机。媒体在突发危机现场联播报道需注意什么?
解析:突发危机现场的报道需严守三重底线。不得妨碍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媒体不得干扰警方谈判、救援等公务行为,拍摄需经现场指挥批准。应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人质、家属等相关人员的面部应打码处理,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签订联播协议时需明确权责。SNK与“公开平台”的联播需书面约定内容审核责任、版权归属及风险承担,避免因一方违规报道(如泄露救援方案)导致双方担责。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