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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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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平台交易被骗 根据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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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互联网购物日益便捷的今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购物选择,同时也暗藏一些风险。在网络交易中,各方都应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交易前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交易流程等,尽量选择在平台监管下进行交易,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取有效的证据和平台支持。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原告黄某在闲鱼App上与被告冯某(账号名称为“某石油易捷充值优惠”)达成一笔看似划算的交易意向。双方约定,黄某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充值服务。然而,交易过程中,被告以充值操作为由,将原告引导至京东、苏宁易购等第三方平台,指示其购买总价值4400元的购物卡及提货券(包括8张500元购物卡及16张25元的沃尔玛提货券)。谁料,被告在核销上述卡券后,不仅未履行充值义务,还将原告拉黑。
  发现被骗后,黄某立即向闲鱼平台投诉。平台核实被告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为冯某,但由于交易脱离平台监管且缺乏直接交易凭证,平台仅能对违规账号采取封禁措施,无法帮黄某追回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冯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互联网经济交易秩序及消费者信任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400元并赔偿损失1500元。庭审中,冯某辩称其闲鱼账户被第三方盗用,自己并未参与交易,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接警证明。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主张账户被盗,但其提供的接警证明仅为公安机关的接警登记记录,证据效力不足。此外,闲鱼平台账户登录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未发现账户异常登录记录。且被告作为账户注册人,负有妥善管理账户的义务,即便账户确系被盗,被告未及时采取冻结账号、修改密码等措施,导致第三人利用其账户实施诈骗,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充分核实卖家身份信息,轻信低价充值承诺,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责任,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冯某向原告黄某退还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主张,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需谨慎,法律意识不能丢。卖家务必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账户,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账户管理不善承担法律责任。买家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轻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诱惑。若不幸遭遇类似纠纷,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平台投诉或向法院起诉都是可行的办法,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