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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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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借贷本质不同 需明确交易性质和用途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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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固定收益”“保本保收益”“无风险无损失”“到期还本”……这些表面具有诱惑性的投资协议条款,实则可能另有深意。投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高收益零风险”投资协议实质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协议双方权利义务需要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胡希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5日,艾某与王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艾某以自己的名义出资10万元委托王某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王某每年支付艾某10%的利润收益,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投资的风险由王某承担,艾某收取约定的固定收益;王某对艾某的资金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账户资金有保本及保收益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将本金归还艾某。协议签订后,艾某按约向陈某(王某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10万元;后双方口头协议一致,艾某追加9万元“投资款”并支付至陈某银行卡中。协议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款项,艾某遂起诉王某、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则辩称案涉款项是投资款,且艾某参与了项目经营,故案涉款项非借贷,应为投资关系。陈某则辩称其对案涉款项不知情亦未参与,因王某银行卡被冻结才用其银行卡进行收款。
  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投资,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王某承担投资的风险且需每月向艾某支付10%的利润收益,协议到期后,王某需将本金归还艾某;此外,王某未举证证明艾某参与了投资经营,故双方之间不具有投资合作的特征,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王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陈某虽然抗辩其对案涉款项不知情,但案涉收款银行卡均为陈某本人所有,且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
  庭审后,经过法庭的释法明理工作以及多次调解,王某知晓了案涉款项的性质,陈某也意识到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按月分期偿还借款,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该种情形在实践中时常发生,由此引发的“性质”之争数不胜数。
  审理该类案件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或外在表象,而要深入分析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准确识别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特别是以下方面:承诺固定收益,收款方向出资方承诺保本保收益,约定按月或者按年向出资方支付固定利息、进行分红等保底条款。承诺风险自担,双方约定出资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收款方自行承担,出资方收取的收益固定,与经营行为无关。出资方仅负责出资,而不参与项目经营,亦不参与项目的管理、支配等活动。承诺到期还本,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收款方需向出资方返还全部款项。
  法官提醒,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明确交易的性质与用途,表达最真实的意思,并在协议中进行详细、具体约定,及时保存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广大群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专属“信用凭证”,切莫随意借给他人使用,防止“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