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涉及老年人的继承纠纷、合同陷阱等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帮助老年人看清法律风险、守住“钱袋子”、护好“家底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一批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年人易踩坑的法律风险点。
案例一
今年满60岁的张先生,于202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称,自己于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其间参与过公司项目,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已遗失,且公司未为其缴纳此阶段的社会保险。对此,该公司辩称,张先生主张的劳动期限已超过20年。经核查,当时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离职,公司也多次搬迁,相关材料无法查实,因此无法核实张先生的身份及所述内容。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张先生对该裁决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提交了加盖该公司印章的会员证作为证据。应张先生申请,法院前往档案馆调取了其曾参与项目的档案材料。材料显示,相关人员签字处有张先生的签名,且材料体现的最晚时间为2006年2月。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先生与该公司在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为在退休前补缴社会保险,张先生积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过多年,但张先生能够提供多年前工作的档案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为后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劳动者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档案流转情况,临近退休前更应主动了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发现问题,尽早、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必要时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二
周先生自20世纪60年代起,便承租了一处直管公房,与妻子、女儿共同居住。2003年,周先生的妻子去世后,他与女儿周甲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周甲。此后,周先生再婚,且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
2021年,周先生被诊断出患有癌症。2022年,周甲以三项理由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腾退该承租公房。这三项理由分别是:周先生长期“霸占”涉案公房、周先生再婚配偶的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周先生另有住处。最终,法院驳回了周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民事主体在主张和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合法、合情、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主张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和手段逃避、违反赡养义务,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周甲虽然是公房承租人,但其承租权源于父亲周先生的让与,现周先生已年迈并患有重大疾病,周甲更应尽力对周先生赡养扶助,陪伴父亲安度晚年,但周甲在当下时机要求周先生腾退房屋,违反了赡养义务,将造成逃避赡养的实际后果,属于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
子女行使权利应合法、合情、合理,不得因行使权利违反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面临的困难,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对老年人的经济、精神生活做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在住房方面,不能强行要求老年人迁居至条件低劣的房屋。
案例三
赵先生多年来在公园从事快板表演与教学工作,其间曾获多项荣誉,并受邀参与相关节目录制。
近年来,金某频繁在公园内辱骂赵先生,所用言辞低俗。此外,金某还多次在他人(包括儿童与外籍人士)进行表演互动时进行干扰,甚至有持棍挥舞的行为。针对金某的上述举动,警方与公园工作人员曾多次进行劝阻,派出所还曾对其作出罚款50元、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此后,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要求金某停止辱骂与骚扰行为,并就其侵害自身名誉权的行为进行道歉和赔偿。赵先生称,金某滋事的原因是曾试图拉拢他人到别处开展活动,但未能成功。
金某则辩称,自己同样享有在公园娱乐的权利。他提到,此前曾因赵先生的活动“扰民”而报警,且自身患有抑郁症,愿意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金某需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赵先生名誉权的行为,需就其侵害行为向赵先生提交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需向赵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在案证据,赵先生在公园进行快板表演活动,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金某多次在公共场合对赵先生进行辱骂,言词低俗,行为明显不当,贬损赵先生人格,对赵先生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对赵先生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侵害了赵先生的名誉权。因此,对赵先生要求金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金某侵权行为的时间、频次、场合、具体情节等因素,以及此事对赵先生正常生活的影响和精神上遭受的痛苦,赵先生主张5000元数额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居民在公园正常娱乐系正当活动,不应受到他人辱骂干扰。公开辱骂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及人格尊严的行为。面对侵权行为,可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