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然而,一些违法分子却为一己私欲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此,我市警方提醒,保护野生动物,严禁非法狩猎。
□本报记者 王晓萌
◥真实案例
近日,寿光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民警与留吕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洛城街道某村一处果园的树上悬挂着几个诱笼,笼内几只被非法捕获的小鸟在振翅哀鸣。经查,此处果园的主人为洛城街道村民刘某,其曾在2024年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谁知刘某仍不思悔改,又通过悬挂诱笼的方式,非法狩猎16只野生鸟类。
“在家养着玩。”面对民警的询问,刘某轻描淡写地供述捕鸟的目的。经查,被困的野生鸟类中包括黄喉鹀、黄雀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民警的帮助下,这16只野生鸟类被放飞蓝天。目前,刘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知识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买卖、杀害野生保护动物。我们常见的壁虎、麻雀、中华蟾蜍、家燕、黄鼬(黄鼠狼)、野兔、野鸡、刺猬、喜鹊以及蛇类都是“三有”保护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非法猎杀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担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指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关乎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希望广大市民强化法治观念,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猎捕、买卖、滥食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