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冀传君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女。徐某在工作中与被告张某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导致王某与徐某感情破裂,双方于202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及存款归王某所有。离婚后,王某在使用支付宝账户购物时偶然发现徐某有购买大量物品并向张某赠送的行为,后逐渐发现徐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自2019年至2024年期间,徐某通过不同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向张某转账共计40余万元。王某以徐某赠与张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以张某为被告,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认定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财产及相应的利息。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徐某与被告张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其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张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三人徐某的赠与和被告张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确认无效。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被告张某应返还在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全部财产。因王某与徐某已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不再对双方的财产份额进行认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返还王某财产共计4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若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属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出的财产处分,侵犯了配偶一方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