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具可实现性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日期:11-1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审查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是否具有明确性和可实现性。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俊瑶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沥青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沥青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及附属设施在完成没收程序后已依法转化为国有资产,且系已投入使用的公共道路,道路上的车辆、人员等交通参与者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难以进行有效腾空,亦不具有实施腾空行为的现实必要性。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强制执行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处理行政行为执行申请案件时,法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内容进行审慎审查,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行依据的充分性,并依法作出裁定。法官提醒,行政机关在收到裁定不准予执行裁定书后,应及时调整行政决定内容,转换执法方式、明确执行标的,若存在程序瑕疵应及时补正,确保决定内容具体、程序合法,方可实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