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说明书” 企业办理环评手续不迷路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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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晓晴)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信》,围绕建设项目环评办理的五大关键问题,向各建设单位进行答疑解惑,同步推出《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目录》,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单位合规经营提供清晰指引。
在“什么要做环评”方面,信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强调建设单位需依规办理各项环保手续,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未批先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法律后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厘清“哪些情况不属于未批先建”,信中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施工,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建筑物、搭建临时建筑、修建施工临时道路及通水通电等前期准备工作,均不属于需审批的“开工建设”范畴。
关于“谁来做环评”,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说明,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自行编制环评文件或委托环评技术单位(即环评机构)编制,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建设单位均需对环评内容及结论负责。
信中还就“如何比选环评机构”给出专业建议。考虑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直接关系项目规划选址合理性、环保措施落实效果及手续办理进度,建议建设单位登录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xypt.china-eia.com:8080/XYPT/),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编制单位,确保环评工作规范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