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工作之余前往健身房锻炼,通过报名私教课程等形式提升身体素质、丰富业余生活。那么,在健身过程中,健身房和会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遇到纠纷时应当如何维权?记者梳理了健身房与会员之间的几类常见纠纷,为大家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
器材存在安全隐患
健身房承担侵权责任
苏女士在大水牛健身房健身时,恰逢林先生使用隔壁的龙门架做引体向上,龙门架突然倒塌并砸伤苏女士。各方协商无果,苏女士遂将林先生、大水牛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后续误工费30000元、后续陪护费6000元。
庭审中,大水牛健身房辩称,苏女士受伤系因林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导致,林先生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女士受伤后,健身房及时联系医院并垫付救护车和急诊费用,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林先生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水牛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确保场所内全部人员的生命安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也是大水牛健身房会员,未不当使用器械,就苏女士的受伤无任何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大水牛健身房主张林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构成侵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苏女士受伤的合理损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与其就医治疗无关的证据不予支持,考虑到其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支出,故法院综合考虑其提供的票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酌定交通费金额为5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因尚未发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大水牛健身房向苏女士赔偿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水牛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当摆放龙门架致使健身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苏女士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健身设施,运营期间定期检修;对于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反映的器材问题加以重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危险器材做好提示和标识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辅助、指导会员正确使用健身器材,以免引发纠纷。
私教课训练内容不合适
健身房构成合同违约
杨女士在热拉健身房购买了一套私教课程。一日,杨女士在教练小龙的指导下练习哈克深蹲,随后感到腰部不适,最终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杨女士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热拉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的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房赔偿其医疗费2593元、康复费57099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8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热拉健身房辩称,不同意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女士不能证明自身损害与热拉健身房及私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其对于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杨女士在起诉状中自认,其受伤后未及时前往医院接受正规治疗,而是自己去了私人诊所、按摩馆、理疗室进行康复,以上行为均属于介入因素,既可能导致杨女士病情加重,亦可能中断健身训练行为与杨女士身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热拉健身房与杨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热拉健身房向杨女士赔偿医疗费2593元、康复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在热拉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热拉健身房及其私教未能结合杨女士的身体状况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杨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失。
在此提醒,健身房应自觉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适时对会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因人制宜地提供合适的私教课程,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会员在报名健身课程时,应如实披露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仔细了解训练内容和强度,结合自己的能力水平谨慎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教练;在训练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及时告知教练并暂停训练,劳逸结合,科学健身,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教练操作行为失误
健身房承担侵权责任
万先生时常到天竞公司经营的健身房健身,教练小尤为其提供指导。一日,万先生正在健身时,小尤教练手中器械的杠铃片不慎滑落,砸到了万先生。万先生先后多次就医,被诊断为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万先生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天竞公司赔偿医疗费350元、误工费12570元、交通费及营养费2000元。
庭审中,天竞公司辩称对万先生主张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对误工费不完全认可,认为其主张金额过高;对交通费、营养费不予认可;认为系教练小尤个人失误,不应由天竞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天竞公司赔偿万先生医疗费350元、误工费737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天竞公司的教练小尤在指导万先生健身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万先生受伤,天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健身房应加强对教练业务技能和训练水平的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确保所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学员在与健身房发生相关纠纷时,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并保留好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免维权时陷入被动。(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