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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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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骗取医保基金 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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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危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对公共医疗保障制度根基的严重侵害。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还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某民营医院院长郑某多次通过办理虚假住院手续、虚构住院治疗项目、虚报住院天数、伪造住院病案和发票等方式,指示他人携带伪造的住院病案、住院发票等材料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7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被告人郑某作为某民营医院院长,自愿代医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床住院、虚构诊疗项目、伪造住院病案及医疗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郑某代民营医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王某、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有关的特定活动。
法官说法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挂床住院”“虚开检查单”等医疗领域的非法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多名患者未实际住院或到院检查未住院的情况下,以办理虚假住院手续、虚构住院治疗项目、虚报住院天数、伪造住院病案和发票等方式,组织、策划并指示他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普惠性资源、有限资源,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广大参保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医保基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对于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