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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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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雇主车通勤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承担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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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其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生活中,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十分常见,但潜藏的侵权风险往往被忽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7日,李某(雇员)驾驶董某(雇主)的小型汽车同三名雇员(杨甲、张乙、赵丙)一起下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多人受伤。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甲、张乙、赵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杨甲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李某和雇主董某承担赔偿责任。董某辩称,李某系借用他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他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辩称,雇主董某将车辆停放在雇员居住地,自己驾驶车辆同其他雇员下班属于义务帮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寿光市人民法院通过研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交警出具的相关卷宗材料,确认李某之前经常驾驶涉案车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雇员驾驶车辆下班本身亦是受益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特征,故其义务帮工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董某在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的车一般就在他们住的地方放着,谁开不固定,他们几个都有驾驶证”。结合此陈述及李某、董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其他材料等,法院认定董某存在为李某、杨甲等人介绍工作,组织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发放报酬等行为,其相互关系符合个人提供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杨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董某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表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报酬为目的,为雇主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临时性或辅助性、自愿性等特征。本案中李某驾驶雇主董某车辆与其他雇员一起下班,李某亦是受益者,其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李某、董某的行为符合个人提供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董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主董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法官提醒,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仅存在一般或轻微过失,抑或没有过错,那么即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无权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