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潍坊晚报

自家树蹭掉邻居屋瓦
算“天灾”还是“人祸”

日期:08-27
字号:
版面:14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合理地行使权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两家是前后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过道。刘某的院中有两棵高大的梧桐树。某日刮大风,刘某家梧桐树的树枝碰到李某北屋的屋顶,并划下五片瓦,造成屋顶损坏。刘某的叔叔找人给李某修复房屋,并砍掉了屋顶上方的部分梧桐树枝,李某为此支付费用700元。后李某要求刘某赔偿为此支付的700元,并将梧桐树清除,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系邻居关系,事发时,刘某院内两棵梧桐树的上部树枝距离李某北屋的屋顶较近,在刮大风时对李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应由刘某向李某赔偿损失,并排除两棵梧桐树对李某北屋的妨害和危险,以避免再次造成损害。现李某已支付了屋顶修复和清理树枝的费用,该义务本应由刘某承担。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对方赔偿7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刘某清除两棵梧桐树的诉求,经现场勘查,刘某院内西侧梧桐树距离李某北屋约2.2米,树干下部树皮已被环割;东侧梧桐树距离李某家房屋约4.6米,树南系刘某的南屋,距离李某北屋较远,且两棵树的上部树枝均已清理,对李某北屋的妨碍和危险已经排除。因此,对于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7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的类似案件中,曾有被告辩称是大风天气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但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案件表面看是自然原因造成,然而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本就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树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防止树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或损害。且恶劣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会多渠道多途径发布天气预警,也就是说,此类危险是可控的、损害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通常不能认定损害为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在农村房前屋后栽种树木是常见现象,栽种人在对树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管护的责任。法官提醒,在树木生长遮挡邻居采光时,应及时修剪或移栽;在树木根系对邻居地基和围墙产生破坏时,需及时清除相应的根系;在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要提前对根系进行加固,对树枝进行修剪,防止树木给邻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