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晓雯)针对当前部分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传第一、首创、最佳”及“萝卜坑式引证”等利用提示性用语误导消费者的突出问题,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及广告活动的提示函》。
按照规定,各广告活动主体要坚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明白的原则,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坚决杜绝误导性广告流向市场。
在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使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严禁“大小字”误导:广告中涉及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内容,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主要宣传内容显著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不得利用难以辨认的微小字体或与背景色混淆的方式,弱化、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注。严禁进行断章取义、片面夸大(宣称“第一、首创、独家”等)、无有效出处的“萝卜坑式”引证宣传;依法标注法定警示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依法需要标注警示语、禁忌、注意事项、贮存条件、保质期、不适宜人群、过敏提示等内容的广告,必须显著、清晰、完整标注,不得省略、删减、弱化或模糊处理。保健食品必须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包括互联网平台、户外媒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严格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清、暗示不明或存在误导风险的广告,一律不得承接、发布。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责任,主动清理各类违规广告,营造清朗的广告环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广告市场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可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