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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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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医保补缴后会有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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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A04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徐勐)11月19日,淄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发布《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办理情况》,就沂源县委副书记、县长赵学现场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的问题给出了回复。

1.沂源县市民咨询:其爷爷生病住院,去年医保未缴纳,咨询现在补缴能否立即报销。

沂源县答复:按照淄博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城乡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也就是说参保人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内产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2.沂源县市民反映:其为中庄镇韩庄村村民,2023年4月因被诈骗到中庄派出所报案,当前无任何进展,要求处理。

沂源县答复:经调查,2023年6月19日中庄派出所已对诉求人所报案件受案初查,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7月19日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7月20日,诉求人提起刑事复议,8月18日,沂源县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8月27日,诉求人到淄博市公安局提起刑事复核,10月18日,淄博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接诉后,中庄派出所已再次向诉求人解释相关情况。

3.沂源县市民反映:西里镇薛家峪村村口的砂石厂污染严重、噪音扰民,要求取缔。

沂源县答复:诉求人所述砂石厂为沂源联鑫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砂石物料堆已覆盖,但存在多处破损点;二是企业生产厂区及厂界道路未及时洒扫,存在明显积尘;三是物料加工车间未完全密闭。对此,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对厂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改完成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目前,该企业已停产正在整改中。

4.沂源县市民咨询:东里镇前水北村自来水改造工程什么时候能完工。

沂源县答复:经核实,诉求人反映的是经过该村的石香路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该工程系沂源县革命老区农村饮水改造项目,因工程量大面广,预计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5.沂源县市民反映:儒林大集商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要求处理。

沂源县答复:经调查,因祥源路施工儒林大集位置被临时占用,划定祥源路南侧为大集临时位置,允许摊贩经营。为保证该处道路畅通,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历山街道安排执法人员在此处值守,实时疏导交通,规范摊贩经营,维护交通秩序。目前,占道经营情况已改善,下一步工作人员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占道经营行为立即处理。

6.沂源县市民反映:其是儒林社区南石臼村回迁房业主,交付的房屋全屋裂纹无法居住,要求处理。

沂源县答复:经核实,诉求人要求更换同等条件住房或退购房款,开发商表示前期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鉴定报告证明本房屋存在的楼板裂缝问题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属于合格工程,其换房或退购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诉求人同意维修裂缝问题,施工单位会严格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予以处理,处理过程诉求人可全程监督。经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诉求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7.沂源县市民反映:历山居民小区14号楼有业主在住宅内开设家常菜馆,认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要求处理。

沂源县答复:经现场查看,历山居民小区14号楼一楼店铺为伊家家常菜馆,确实在住宅区内开设,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违法线索移交函》送达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未按期整改到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8.沂源县市民反映:历山居民小区3、4号楼每逢汛期楼道都会被淹,认为是恒和时代广场在建设时未将排水设施处理好或前期老旧小区改造存在问题导致的,要求处理;3、4号楼北侧平房为违章建筑,要求拆除。

沂源县答复:历山居民小区建成年代久远,地下管道等基础设施老旧,特别是3、4号楼地势较低,汛期易出现积水问题,并非因恒和时代广场建设及老旧小区改造导致的积水。为缓解该小区内涝问题,前期在小区3、4号楼前安装抽水泵及蓄水池,并设置挡水槽,将四周雨水引导至其他排水口,同时社区在每个楼道口前放置了防汛沙袋,防止积水倒灌给居民造成不便。接诉后,街道已与北侧单位协商,决定在该单位院内增设蓄水池及抽水泵,工程完成后该处北侧雨水将集中流入蓄水池由水泵抽走,从而减少雨水汇集量,进一步减轻该处内涝问题,预计2026年2月16日前完成。经核实,诉求人反映的平房位于3、4号楼南侧,该处平房属于违法建筑,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查处,2024年8月16日已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5月12日提起强制拆除申请,并进入强制拆除程序,2025年8月8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若当事人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张贴《拆除公告》,若到期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工作人员将依法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