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徐勐)11月5日,淄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发布《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办理情况》,就高青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亚玮现场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的问题给出了回复。
1.高青县市民反映:其于2022年7月购买的芦湖明珠公寓楼至今未交付,要求处理。
高青县答复:接诉后,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芦湖明珠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召开专题协调会,督促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强化协同、倒排工期,全力破解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题。经协调,该项目于11月1日复工,各项建设工序有序展开,企业力争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交付房屋钥匙。下一步,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持续跟进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常态化督查督办机制,实时掌握工程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节点推进。
2.高青县市民反映:油区工委于2021年3月、4月向其母亲借款,现本金已偿还,还欠4822.78元利息,要求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协调,诉求人的相关资金已于2025年10月30日全额支付。
3.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是淄博裕辉皮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2024年10月其到常家派出所报案,当时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因对方不履行协议,2025年8月其到经侦大队提交控告书。9月22日被告知属于重复报案不予受理,但未出具法律文书,要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查,诉求人与被诉人系长期合作的加工买卖垫付资金关系,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该案不存在犯罪事实。2025年1月16日,高青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诉求人依法送达《高青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1月27日,诉求人提交《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高青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月24日作出《高青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3月6日,诉求人向淄博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4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作出淄公刑复核字〔2025〕19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因诉求人2025年8月到经侦大队报案事项与前述已办结案件属于同一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之规定,决定对该重复报案不予受理。
4.高青县市民反映:温泉花乡商业街南大门道路施工被封堵,现道路施工完毕,但一直未打开,要求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实地核查,诉求人反映被封堵的隔带开口位于S309田高线K364+330至K364+342处,地理位置极具特殊性,周边学校密集、交通节点紧凑。此前,该开口处长期存在车辆横穿公路、逆行、随意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直接引发多起交通事故,对沿线群众的出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守护群众生命安全,高青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田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实地踏勘调研,同步邀请交通工程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对该道路隔带开口实施封堵。封堵后,区域内交通事故发生率显著下降,道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跟踪区域交通运行动态,密切关注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优化管控措施。
5.高青县市民反映:千乘新园小区南侧的官庄街两侧车辆乱停乱放,阻碍通行,要求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诉求人反映的道路由田镇街道官庄村建设,性质为背街小巷,未纳入城区城市道路管理体系,因部分车辆无序停放,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为规范路段停车秩序,田镇街道办事处已通过现场宣讲、张贴提示等方式,向周边居民及商户普及规范停车相关要求,着力提升群众自觉规范停车的意识,诉求人反映的乱停车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道路通行秩序恢复正常。下一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田镇街道办事处将联合强化该路段日常巡查与管理,及时劝阻、纠正无序停车行为。
6.高青县市民反映:青城路东延道路两侧车辆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青城路东延项目已实现通车,但路段交通信号设施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暂未完成住建部门与交警部门的正式移交流程。按照工作规范,该设施移交需依次完成设备采购、现场安装、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法定流程,程序要求严格,故正式移交交警部门纳入常态化管理尚需一定时间,预计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移交及设施完善工作。为解决移交过渡期间群众反映的乱停车问题,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高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联合加大该路段巡逻管控频次,对车辆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警告、劝离等处置措施。目前,诉求人反映的乱停车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道路通行秩序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