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管仲鲍叔牙,谁的年龄大?

日期:12-19
字号:
版面:第A08版:A08       上一篇    下一篇

AI制图

□李钟琴

管仲、鲍叔牙同为齐国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二人之交谊,乃朋友相交之典范,成为千古佳话,历来“管鲍”并称。由于年代久远,史料稀少,管仲之生年已不可考,唯其卒年可以确定。据《史记·齐太公世家》:“(桓公)四十一年,秦穆公虏晋惠公,复归之。是岁,管仲、隰朋皆卒。”齐桓公四十一年,即公元前645年。

鲍叔牙的生卒年,亦难以考证。齐桓公生病及去世之时,史籍中没有出现鲍叔牙的身影。齐桓公去世后,其五子争位,易牙、竖刁乱政,亦无鲍叔牙的任何记载,由此可以推测,齐桓公病重之时,鲍叔牙可能已经去世。其卒年似乎应在管仲去世(公元前645年)之后、齐桓公去世(公元前643年)之前,约为公元前644年。

然而,西汉刘向的《说苑》又有鲍叔卒于管仲之前的记载。《说苑·卷六》载:“鲍叔死,管仲举上衽而哭之,泣下如雨,从者曰:‘非君父子也,此亦有说乎?’管仲曰:‘非夫子所知也,吾尝与鲍子负贩于南阳,吾三辱于市,鲍子不以我为怯,知我之欲有所明也;鲍子尝与我有所说王者,而三不见听,鲍子不以我为不肖,知我之不遇明君也;鲍子尝与我临财分货,吾自取多者三,鲍子不以我为贪,知我之不足于财也。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子也。士为知己者死,而况为之哀乎!’”

据此,也不排除在管仲病重期间鲍叔牙突然亡故的可能。不过,《说苑》是一部带有野史特色的小说集,可信度不高,只能作为正史的佐证。《管子》记载管仲“寝疾”“疾甚”,暗示管仲的生命已经走到尽头,距去世之日不远。而《史记》只记载管仲、隰朋卒于齐桓公四十一年,未言鲍叔牙亦卒于是年。

出于史学研究、文学创作,特别是管氏后裔祭祀管仲的需要,人们一直没有放弃对管仲生年甚至是具体月份、日期、时辰的考证研究。据王京龙先生《“管仲生年考”述评》一文概括,对于管仲的生年,目前见诸于文献的说法主要有三种:其一,公元前723年说,即管仲生于公元前723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可称之为“颍上说”;其二,公元前735年说,即管仲生于公元前735年6月6日,农历五月初一,可称之为“淄博说”;其三,公元前716年说,此说见于青溪崇本堂本《管氏宗谱》,可称之为“宗谱说”。

“颍上说”与“淄博说”皆以民间传说(口碑)为主要依据,而“民间传说”起于何时,载于何书,则不可考,在学术上不足为训。“宗谱说”有《管氏宗谱》为证,而且这一文献最早作于唐朝,并非近人杜撰,可信度似较民间传说为高。但是,唐朝距管仲的时代也已一千多年,《管氏宗谱》的记载是否唐人杜撰,也未可知。而且,从《管氏宗谱》中“管仲,讳敬仲,字夷吾”这几个字的记载,即可知编撰者缺乏历史常识,将管仲之名“夷吾”当成了管仲的字。王叔岷先生《史记斠证》云:“管夷吾字仲,故桓公称之为仲父。后人因其谥敬,遂称之为管敬仲。”“敬仲”就是供别人称呼的,怎么能“讳”呢?“夷吾”乃管仲之名,这才是管仲的“名讳”。连管仲的名、字、谥号都搞错了,凭什么让人相信他们能将管仲的年龄搞清楚?“宗谱说”认为管仲生于公元前716年。如果此说为真,那么,管仲于公元前698年做公子纠师傅时,才18岁。在做公子纠师傅之前,管仲还经过商、当过兵、从过政,在18岁之前就有如此丰富的经历,殊不可信。

笔者认为,以上诸说皆嫌证据不足。至于鲍叔牙之生年,则无人进行过仔细考证。关于鲍叔牙的史料极其稀少,其生卒年也难以考证。

管鲍之生年既无定论,那么,二人之长幼是否可以确定呢?

有学者认为,管鲍兄弟,以鲍为长。如陈书仪先生《管仲生年考》认为鲍叔牙生于公元前737年,不知何据。陈先生又著《齐国史料编年考辨》一书,在确定管仲生年时与《管仲生年考》的观点一致,在公元前735年条目下,注明“管仲生1岁,鲍叔牙3岁”。

临淄管仲纪念馆中的雕塑,第一组为“颍水育英”,表现管仲出生之时,邻居鲍氏夫妇与幼子鲍叔牙前往管氏之宅祝贺的场景,管仲还在襁褓之中,而鲍叔牙已有六七岁的样子。

在小说、影视等文艺创作中,很多人也认为鲍叔牙长于管仲。如傅国标先生的电视剧本《鲍叔牙与管仲》在描写管鲍分金时写道:“鲍叔牙笑将其中一份中的一半取起放入怀中,另一半推给管仲:‘贤弟快快收起来吧!’管仲推过来:‘鲍兄不能总是如此。’鲍叔牙又推了过去:‘贤弟家有老小,愚兄身无负担,理当如此!’”

笔者认为,管鲍之年龄虽尚未定论,但管仲长于鲍叔,应无疑义,理由有四:

(一)管鲍并称,管在鲍前,乃周礼“长幼有序”之人伦使然。

中华传统,最重人伦。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常被称作“五伦”。而“长幼有序”,即被列为“五伦”之一。《礼记·文王世子第八》曰:“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强调长幼排序之重要性。《论语·微子第十八》云:“子路曰:‘长幼之节,不可废也。”朱熹注曰:“伦,序也。人之大伦有五: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也。”《管子》对长幼之序,亦有论述。如《管子·五辅》:“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

“长幼有序”之人伦,决定了排序时兄在弟前之规则。兄弟二人排名,若弟在兄前,则可视为“乱伦”,所以历代都称“管鲍”,而无“鲍管”一说。战国时的典籍已有“管鲍”之称,如《列子·力命篇》云:“管夷吾、鲍叔牙二人相友甚戚,同处于齐。……此世称管鲍善交者,小白善用能者。”

或曰管鲍合称,管在鲍前,或因管仲官职、地位比鲍叔牙高所致。但细察鲍叔牙对管仲之态度,每每反映出小弟对长兄之尊敬,并非由于管仲官大之因素。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写信给鲁庄公,要求将管仲押解回齐国。此时鲍叔牙作为齐桓公最亲信的臣子,已任齐国大夫,而管仲只是一个囚徒,二人地位悬殊,而鲍叔牙却不顾路途遥远,亲自到齐鲁边境的堂阜(今山东蒙阴县西北)迎接管仲。若鲍叔牙为兄管仲为弟,鲍叔牙派一官员迎接即可,似不必降尊纡贵,亲往迎接。

(二)管鲍二人合伙做生意,管仲主导利润分配,说明管仲年长于鲍叔。

《史记·管晏列传》载:“管仲夷吾者,颍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常欺鲍叔,鲍叔终善遇之,不以为言。”按照礼制,兄弟之间,凡事都由兄长做主。管仲与鲍叔牙做生意,分配利润之权由管仲掌握,所以才能多分钱给自己。“管仲贫困,常欺鲍叔”,一个“欺”字,说明管仲凭借长兄之权威欺负鲍叔牙,多吃多占,而鲍叔牙毫无怨言。此固因鲍叔牙深知管仲之为人,知其家庭贫困需要钱,而不与计较,亦是当时小弟须服从长兄之礼制与风俗使然。

或曰,管鲍二人合伙经商,凡事由管仲说了算,会不会是因为管仲的经商才能高于鲍叔牙,因此才由管仲做主?按照“立嫡以长”“兄终弟及”的古代礼制,兄弟之间,都是兄长优先,兄长说了算,并不掺杂谁贤谁愚等因素。管鲍合作经商,也并无史料证明管仲的经商才能优于鲍叔牙。而且管仲家贫,鲍叔牙家境好,经商的资本,鲍叔牙投资应当更多。如果鲍叔牙年长,出资又多,鲍叔牙理所当然要主导商业事务,不会由管仲主导。

(三)管仲去世时,桓公有举鲍叔代管仲为相之语,亦说明鲍叔年龄小于管仲。

齐桓公四十一年,即公元前645年,管仲疾笃,齐桓公前往探视,询问鲍叔牙可否继任为相,结果被管仲否决。《管子·戒》记载:“管仲寝疾,桓公往问之曰:‘仲父之疾甚矣,若不可讳也不幸而不起此疾,彼政我将安移之?’管仲未对。桓公曰:‘鲍叔之为人何如?’管子对曰:‘鲍叔君子也,千乘之国,不以其道,予之,不受也。虽然,不可以为政,其为人也,好善而恶恶已甚,见一恶终身不忘。’”此时,管仲已担任齐相达四十年,去世时当在耄耋之年。齐桓公想让一个比管仲年龄还大的人来接任,不合情理。

那么,管仲去世时大概是多大年纪呢?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会盟诸侯于葵丘,因“耋老”而蒙周襄王赐胙。根据晋人杜预和唐人孔颖达的解释,可确定“七十曰耋”。也就是说,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七十岁。往前推算,齐桓公应生于公元前720年。

或曰,古人所说的“耄耋之年”“耋老”,往往是比喻之言,说明年老而已,未必就是确指多少岁。但不管怎么说,说一个人到了“耋老”之年,在七十岁左右,是没有问题的。

以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七十岁计算,到公元前645年管仲去世之时,齐桓公七十六岁。因齐桓公称管仲为“仲父”(犹言“叔父”),可知管仲起码年长齐桓公十岁以上。若以管仲年长齐桓公十岁而论,管仲去世时,已八十六岁。如果说鲍叔牙年长于管仲,齐桓公想以一个年近九十的鲍叔牙来接替管仲,可能性不大。

(四)齐桓公不称师傅鲍叔牙为“叔父”,而尊称管仲为“仲父”,说明管仲年长于鲍叔。

鲍叔牙是齐桓公的师傅,齐桓公却不称鲍叔牙为“叔父”,而尊称管仲为“仲父”,说明鲍叔牙的年龄与齐桓公相差不是太大,两人是亦师亦友关系。而管仲的年龄,则长于齐桓公许多,所以齐桓公尊称其为“仲父”。由此我们也可推测,管仲年长于鲍叔牙不止两三岁。

著名学者钱穆《孔子生年考》一文认为,考证孔子的生年,不但不可能,而且没有用。但是,随着人们对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的重视,历史名人的生卒年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试想,不确定姜太公的生日,祭姜大典的日子就无法确定,活动也就无法举行。对管仲亦然,不确定管仲的生辰,祭管活动也就无从举行。就这一点来说,考证历史名人的生卒年,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我们立足现实需要的同时,也应尊重历史真实,不能仅仅为了满足现实需要而毫无根据地编造历史名人的生卒年月日。根据历史文献虽然很难确定管仲、鲍叔牙的生年,但笔者认为,管仲年长于鲍叔牙,还是有很多蛛丝马迹可寻的,而鲍叔牙年长于管仲的证据,几乎没有。文艺工作者在进行文艺创作的时候,如创作小说、影视、绘画、雕塑等,对于管仲和鲍叔牙谁是兄谁是弟,往往难以回避。厘清管鲍长幼之序,实乃历史文化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我们应明辨之,不能以讹传讹。

(作者系齐文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