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周村一村民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刑

日期:11-18
字号:
版面:第A05版:A05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11月13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系某村村民,他将厂房租给外省的李某用于生产家具。李某因拖欠木材款被王某起诉到周村区人民法院,王某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李某停止经营、下落不明,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位于张某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进行清点和查封,并向张某书面告知在法院查封期间,他对厂房内的查封物品有保管义务,不得抵押、变卖或擅自处置,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后来,张某在明知上述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物品变卖,获得价款64000元,并导致该案在后续执行阶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村区人民法院将张某的行为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张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周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