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弹窗乱象何时休?“疯狂”的弹窗广告引发广大网友的共鸣。不仅仅视频平台,很多APP和网页都存在这些情况。从体验看,弹窗广告蔓延到了相当多APP及网页,同时也常常更隐蔽,更有诱导性,或许你一个手忙脚乱、不小心误触,接下来的跳转都让你烦心不已。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加强约束,成效当然显现不少,但似乎距离公众的期待还有距离。这都指向弹窗广告监管难这一话题。
点击页面虚假的“关闭”提示不仅未关掉弹窗广告,还连续跳转十多个链接
11月7日,记者打开一个“中华万年历”APP后,首页是一个今日推荐的淘宝广告页面,中间位置是醒目的“扭一扭”广告,记者小心翼翼地操作,避免跳转链接。页面中间一行字“扭一扭,或任意滑动获得奖励”,十分醒目,下方紧跟着一行字“跳转详情页或第三方应用领取”,则明显小了很多,用户很容易被“获得奖励”几个字吸引,下意识“扭一扭手机或任意滑动”,此时正好能打开链接。换言之,通过上述设计,用户对广告的警惕大大减轻。
在浏览APP时,不少广告设置需要小心地避开,比如某一次打开时,首屏显示“上划解锁”,但同时下方又标注“向上滑动跳转至详情页或第三方应用”,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跳转,记者只能暂停。
进入“中华万年历”APP主页面,记者更是体验了连环跳转的一幕。在主页“精灵百科”子栏目,有个占据较大页面、非常醒目的广告位,上面显示“清理”几个大字,初步判断是清理手机内存的一个提醒,广告上方有一个“×”的提示相对比较明显,记者本以为可以点击关闭广告,没成想,这一下竟触发了广告“机关”。
随后页面先是进入“精灵百科”,然后是“摇动或点击立即打开”,页面还显示“此服务由快应用提供”等提示;仓促间,记者只想随便关闭,不知道手忙脚乱中点到了页面哪个位置,然后又蹦出了华为nova12手机广告,页面继续显示“摇动或点击立即打开”,右上方有“5跳过”的提示,是一个提醒广告的倒计时;记者点击“跳过”,这时又立即转入物流页面;继续按页面“关闭”提示,又跳转到一个电子书页面,不等记者反应,随即又进入京东,然后是“快应用需要使用存储空间权限”,记者点击拒绝,以为这下可以关闭了吧,但接下来二十多秒中,又相继进入游戏页面、提现至微信零钱页面、京东页面、淘宝页面、微信零钱页面、抖音页面、电子书页面。需要指出的是,在后面这些跳转中,当多次点击页面上的“×”时,并没有起到预想的关闭作用,直至最后页面出现白屏,不再有反应,记者随后退出该APP。
记者重新进入主页面再寻找,这时才发现了其中的“玄机”:原来最初记者点击的“×”,并不是真正的关闭键,真正的图标在最下方不起眼处,不细看很容易忽略。
数了数,记者不小心点击一个虚假的关闭提示后,接下来竟经历了十多次广告跳转(其中部分页面重复跳转)。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力度轻?
每每讨论弹窗广告屡禁不绝这一话题时,被说起最多的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市场需求大,监管难度大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近年来一直关注弹窗广告问题,11月5日,他给记者分析,“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用户点击量与广告推广公司、相关企业存在利益挂钩,种种利益怂恿下,弹窗数量难以杜绝,且越来越侵入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你跑步时、购物时,不知不觉中就会自动跳转”。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很多人看来,5000元到3万元的处罚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弹窗广告违规情形)处罚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须提高罚款数额,同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轻工业大学校长魏世忠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也提交过治理弹窗广告的提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有效地对弹窗类互联网广告进行规范,仍需要从法规层面就加大惩治力度,让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真正不敢轻易‘越线’一步”。
陈音江对此十分认同,弹窗广告的违法成本确实太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获利,难以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他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日常监管和惩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弹窗问题,要集中整治一批、公布一批、处罚一批,除罚款外,对屡屡违规违法的,还应列入黑名单,采取信用监管等惩戒措施,真正让不法商家付出违法代价。
平台部分“免责条款”增加维权难度?专家称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涉及弹窗类广告推送,一些会员协议中提到的“免责条款”会让一些消费者维权时望而却步。
比如,一些平台经常提醒“VIP可关闭此广告”或者“VIP免广告特权”,不少消费者冲着“免广告”充值会员,但会员仍要体验很多类型的广告,其中就包括视频暂停时的弹窗广告等,被用户诟病不已。查找会员协议中有行内容“开通会员后仍不排除平台以其他方式投放的广告或商业信息”,这也被视为平台的“免责条款”。
对平台来说,自然认为自己已经在用户协议中清晰表明了广告内容,做出了约定,每当被质疑时,就认为自己是无责任的。但对于广大用户来说,这行协议文字并不容易发现,隐藏在众多协议内容中,往往翻很久才能找到。
同样,对弹窗广告的一些关闭标识,当用户质疑“看不清”“不显著”时,一些发布平台的人员也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很清晰”,双方“各说各的理”。
陈音江告诉记者,上述问题不难判断,对比看,如果广告的关闭键整体很小,同背景色接近甚至一致,或夹杂在周围其他文字中,不易辨别,这就不能称为“显著”;同样,如果在会员充值页面以很醒目的标志标明会员“免广告”权益,或“会员可跳过此广告”,而会员协议页面则是在三级甚至四级五级标题中才能找到免广告的具体规定,夹杂在众多协议条款文字中,同样不能称为“显著”。
“经营者故意将有利于消费者的信息,以显著的方式突出宣传、充分展示,而对于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款,却以不醒目或故意采用弱化的方式来展示,类似做法显然没有尽到显著提醒注意的义务,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陈音江说。
他还认为,上述广告协议情形同时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些条款上标注,‘您对此表示理解,同意上述广告呈现不视为侵权或违约’,通过类似条款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自身责任,涉嫌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 广告发布者 涉嫌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得有下列情形,包括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虚假的奖励承诺,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至于“中华万年历”APP上几类广告是否在监管范围内,这一点不难确认。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朵庆飞分析,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前面反映的几种广告存在设置虚假的关闭标志,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情形,广告发布者(平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
(据《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