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的保险是9月27日到期。9月26日我交费续了保险,但是保单的生效日期却是10月1日。”近日,市民孙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自己给爱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以“系统问题”为由,将保单合同的生效日期延后了4天,从而出现了“空档期”。而孙先生的爱车正是在这“空档期”内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不在保期内拒绝出险。
在孙先生提供的车险电子保单上,记者看到,孙先生购买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险,收费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和生成保单时间为9月26日15时47分,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1日0时0分起至2025年9月30日0时0分止。
“一般情况下,车辆交强险在购买当天立即生效,商业保险则在购买后的第二天零时生效。在我交完保费之后保险公司的人才告诉我,因为公司的“系统问题”,保单10月1日才生效。”孙先生告诉记者。
9月29日,孙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他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时,对方表示孙先生的车辆不在保期内,所以拒绝出险。对此,孙先生表示很疑惑,“正是怕出现‘空档期’,所以赶在保险过期之前续保,并没有逾期,因为保险公司的问题,导致了‘空档期’,出现意外又以此为由拒绝出险,这样一来,车主及时续保的意义在哪?”
就此,记者首先拨打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热线95518。客服表示,具体问题需要与办理的业务员沟通。根据孙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了负责为他办理车险业务的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业务员。
该业务员表示,“保险公司每月都会有‘管控’,当月出单数如已经达到一定数量,就无法再出保单。在孙先生车险到期前已多次联系孙先生续保,但孙先生因保费价钱原因,一直没有续保,直至9月26日,孙先生续保。续保前也已告知其受“管控”,当月无法生效,生效日期为10月1日。如果因为时间问题的话,孙先生也可以选择其它公司续保。”
业务员所提到“管控”又是哪个部门“管控”?为何要“管控”?记者先后两次拨打了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电话,对方分别给了记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淄博监管分局的电话和该协会负责财险相关部门的电话。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淄博监管分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电话只用于市民投诉,对此问题无法答复。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财险相关部门接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没有给该公司管控,“有可能是给的“预值”超了,不敢做业务了。”对于所说的“预值”,对方表示是全省有防止扰乱市场的车险自律措施,会给出指标,由各保险公司自己控制,不超出指标就可以,如果超出指标,会给保险公司停业。
就车险空档期责任归属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孙健律师。他告诉记者:“车险空档期通常指车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导致保单失效的这段时间。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与投保人协商过,或明确告知过投保人保险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对于保险‘空档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不用承担责任。若保险公司既没有与投保人进行过磋商,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当保险‘空档期’发生事故并产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认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针对保险期间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期间何时开始对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做出明确告知。”
车险自律措施给出“预值”是否存在“一刀切”、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延后保单是否“合规”、投保人只能被动选择延期或是更换保险公司,那么这种“自律”是否漠视了百姓利益?上述问题记者将持续关注。也提醒市民,为避免车险“空档期”带来的风险,建议提前续保车险,如果无法避免“空档期”,在这段时间请务必谨慎驾驶。
(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