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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我的晚年谁做主? 今天聊聊“意定监护”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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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5版:A15       上一篇    下一篇

老龄化不仅带来了对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压力,也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管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针对孤寡老人、无保护老人和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护问题。

“意定监护”服务是伴随老龄化发展而来的新兴产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提供意定监护服务的过程中,仍然面临服务标准不一、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支持不足等诸多问题。探索一个有效的老年人社会监护服务体系,是解决当前老龄化问题的关键策略之一。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俗点说,就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进行手术治疗、入住养老机构、申请长期护理险等均可通过指定意定监护人的方式来解决。另外,老人担心自己失能、失智后无人照料,也可指定意定监护人负责安排养老、管理资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住养老院需监护人签字 81岁孤寡老人犯难 最后一家社会组织成了意定监护人

住在重庆的81岁廖国峥是一位孤寡老人,因身体机能下降,他在经历一次摔倒而无人救助后,常年在腰前捆着3万元现金,希望自己突发疾病时,有人能伸出援手。

其实,廖国峥在十余年前找到了一个类似于监护人的对象——邻居小周。

小周是在社区讨生活的一名“力哥”。当时,两人聊得投机,廖国峥将自己的住房作价5万元卖给了小周。小周承诺照顾老人,并让老人在房子里居住到去世。谁料,小周不久后搬走,无法兑现承诺。岁月不饶人,廖国峥陆续出现腿脚不便、听力严重下降、时常头晕等问题。

在一次头晕发作摔倒而无人救助后,廖国峥取出3万元现金,随时捆在腰前。“都说财不露白,但我不一样,我生怕别人不知道我身上有钱。”他希望告诉陌生人,帮助自己时,不要害怕“摊上事”。

80岁以后,一个人生活越来越独木难支的廖国峥希望能入住养老院。去一家养老院咨询后,他傻了眼:按政策规定,老人入住养老院时签订的入住协议需要监护人签字。这让没有监护人的廖国峥十分为难。他知道,自己得想想人生最后一段路谁来辅助了。

什么叫意定监护,廖国峥本来也是不懂的,直到社区养老顾问秦芳的出现。

秦芳首先了解廖国峥的身体、居住、社交现状,评估后认为他的跌倒风险、财产风险较高。老人的迫切愿望是入住养老院,秦芳联系上周边几家养老院,带老人一一参观。

廖国峥看上的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左右,而他的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无法完全覆盖。

社工和律师找到房屋产权人小周,和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出租房屋,租金用于补养老院差价。

此时,廖国峥对街道、社区的信任感增强了,秦芳开始在服务中向他普及意定监护知识。

“指定你们为监护人,相当于我有了后人,可以帮我签字了?”老人反反复复确认。

“对!我们会尊重你、照顾你,每月还会到养老院看望你,监督养老院的服务,这些都是写在协议里的。”秦芳不厌其烦回答。接近2个月的沟通后,廖国峥同意接受监护困境帮扶,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慈善公益服务中心将以组织名义成为他的监护人。

案例二 原先协议由儿子养老 现在想让外孙女养老 《意定监护协议》也能改

上海年近九旬的李老太养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不过,伴随着老伴、小儿子、女儿的相继离世,李老太无奈住进了敬老院。可是,敬老院的生活着实让李老太不习惯,她与大儿子王某、小儿媳妇吴某商量,希望他们将自己接出敬老院。

2022年9月,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大儿子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负责李老太的一切事务。小儿媳妇吴某也在协议上签字认可。

王某将李老太接回了家。原本以为可以在大儿子家安享晚年,可令李老太没想到的是,大儿子将自己接回家之前没有和媳妇商量。李老太住在大儿子家后,与儿子、儿媳妇的大小矛盾不断,住着也不开心。2024年1月,李老太搬到了外孙女蔡某家居住至今。

李老太觉得自己和外孙女一家关系融洽,外孙女也愿意照顾自己,就想将自己的监护人由大儿子变更为外孙女。于是,李老太将大儿子王某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2022年9月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吴老太的小儿媳妇吴某作为第三人。

王某辩称,当初是因母亲要求才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签订后,自己将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平时吃穿用度从来没有亏待过母亲。母亲搬到蔡某家后,自己也多次尝试劝母亲回家,但她都拒绝了。所以,母亲不愿意继续跟自己生活,自己也很无奈,至于是否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现李老太要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且在法庭组织的谈话中,她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结合李老太目前居住照顾情况、当事人意见等事实,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李老太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现状

“意定监护”知晓度不高 监护监督环节仍需完善

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赵越凡认为,意定监护的实现,能够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有利于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但长期与老人接触过程中,她发现“监护”的相关知晓度很低。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她在过去一年走访了几十户失独老人家庭发现,超过九成的人不知道意定监护;在她去年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由此可见,意定监护的普法工作做得还很不够,只有让更多的老年人知道意定监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燕晓凤表示。

燕晓凤表示,民政部门对于包括失独老人在内的特殊老年群体的监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民法典也有涉及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但目前由于立法不够细化、健全,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相关方面的工作无法进一步落地实施。

在她看来,鼓励老年人运用“意定监护”制度为养老兜底,必须设计出不同主体相互制衡的机制,建立配套的监督保障制度,根据不同老人的需求,以及老人的经济条件和社会资源匹配情况,建立起以公职监护为主,意定监护为辅助的体系,并尽快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第三方的监督,廓清此行为可能给老人带来的安全风险。

“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但目前监护监督环节仍不完善,仅依靠当事人间的意定监护协议可能无法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重大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新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规则的完善等实践也需要有步骤地展开。”燕晓凤说道。

她还表示,意定监护相关监护细则仍需完善,明晰“意定监护”与财产继承、亲情道德等混淆模糊的领域。比如,意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与社会工作中的“照护”有显著区别。

(据《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