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车外受伤害能否作为“行人”获赔?
日期:07-31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后续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伤害。那么,驾驶员车外受伤害,能否作为“行人”获赔?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谢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发生故障,谢某某下车摆放警示标志后,停留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分道线处查看车辆状况,随后被宋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击。事故造成谢某某在车外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据了解,宋某某是济南某公司的司机,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谢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某、济南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141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发生事故时谢某某为行人,各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及责任比例过高,认为应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谢某某虽然已经离开所驾驶车辆,但其是为了履行作为驾驶员的职责。谢某某下车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分道线处停留查看车辆现状的行为,应视为驾驶行为的延续,不能因为被撞时身处车外,便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行人。谢某某下车查看车辆故障时,已无法对车辆进行掌控,在车外也未能受到机动车稳固架构的保护,所以也不宜按照双方皆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来确定赔偿比例。据此,法院酌定宋某某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由于宋某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由其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万余元;济南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74.5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李兵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对责任比例进行基础划分。案件进入诉讼环节,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比例时,会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为基准,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同的浮动赔偿比例。如果赔偿权利人为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机动车一方往往要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角色定位不同,责任比例浮动亦有所差别,从而影响具体获赔金额。
此案中,谢某某作为驾驶员在车外发生交通事故,其虽离开车辆,但驾驶员的角色并未发生变化,不能转化为一般意义上的行人。但由于谢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未受到车辆架构的保护,有别于通常情况下的车内驾驶员,故法院在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裁判规则时,在赔偿比例上进行了倾斜保护,以求公平分配各方利益。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