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但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嫌醉驾获刑。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未驾驶却因危险驾驶罪获刑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车辆所有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车主李某某与王某某是同学。2023年8月10日下午,两人相约前往一家烧烤院内聚餐,王某某驾驶李某某的车辆一同前往。聚餐期间,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均大量饮酒。当天22时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载李某某沿城区公共道路行驶,车辆行驶至一小区门口附近时,将步行的张某某撞倒,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先行被处理。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他人醉酒,仍为他人提供其管理的机动车并同乘,未采取实质性劝阻措施,放任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李某某提供车辆的行为属于帮助犯,与王某某在危险驾驶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博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具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卜凡国表示,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如若不恰当履行车辆管理义务,在明知他人醉驾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可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法官提醒,车主朋友们履行好车辆管理职责,不要向醉酒的亲友提供车辆。确有出行需求时,由未饮酒人员或专业代驾人员代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