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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去哪了 常见吗 如何查 谁负责 怎么防

日期: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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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调查报道。报道发现一些罐车在从宁夏将煤制油运往天津后,在没有清罐的情况下,直接在天津、河北的两家油企装了食用油,并运往他处。

整个事件涉及中储粮、汇福粮油、金龙鱼等多家大型企业,引发了全社会层面的关注。尽管事件涉及范围、性质、责任等仍未有定论,但早在2005年、2015年就出现的“混运”报道,让社会察觉这并非孤例,更加剧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

油车去哪儿了

油罐车冀E5476W的行车轨迹牵扯出了多家企业,其中包括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鱼”)。

金龙鱼方面向记者确认了该行程,并解释称,涉武汉工厂行程为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即装运时为新车状态;涉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装载工厂时该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核验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标识及前载的书面盖章证明件,并进行了清罐、验罐,检验合格后方进行了油料装载,铅封后发运。

但针对卸载的油品使用去向以及是否对车辆的其他使用用途进行监测等问题,截至发稿,金龙鱼方面未予回应。

冀E5476W的3月22日至7月6日的行车轨迹中,还包括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远大油脂(东莞)有限公司、廊坊宏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安琪酵母(宜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货品除了植物油、煤制油外还有饲料颗粒、肥料、疑似危化品等。

记者也分别致电上述公司,其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称,待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再公布详情。其他公司电话均未打通。

卸完煤油装食用油事件被报道后,涉及其中的汇福粮油集团回应,与旗下自有食用油品牌无关,系涉及散装客户。

汇福粮油集团的油被散装客户运走后,可能流向了哪些地方、用于何种用途?

天眼查信息显示,三河亚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其产品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葵花籽油、成品大豆油等,规格包括10升、5升/桶,1.8L/瓶等。一些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幸福家庭食用油”的生产商就是该公司。

另有一份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2024年第一季度抽检合格公示信息(国准)显示,无极县张段固镇西南丰学校用的就是该公司生产20L/桶的成品大豆油。

其中另一家北京世纪悦福食品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家以从事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拥有蜀黍飘香、京西悦福、牧宁惠辰、惠晟等方便食品商标。

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中心发布的一份《2024年度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供应商(商品)入围及学校中标候选人招标项目入围结果》显示,在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校(学院)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的招标中,北京世纪悦福食品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对于油车的使用情况、问题油的最终去向和使用情况等情况,天津市、廊坊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方面均表示还在调查中,截至发稿未发布最终调查结果。

混运情况常见吗

一位中储粮油脂的承运商对记者说,大型油企对作为其承运商的乙方,在运价和运营规则上施加了较大的压力,同时设置了严格的惩罚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大规模混运现象的发生。但油企作为卖方时,却难以约束下游买方的货车。

一位负责油罐车调度工作的业内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最早从二〇〇几年,化工品和食用油混运现象就已经出现,当时也是一些跑长途的接不到回来的订单,又不愿空车回来的部分车队或者个人会这么干。

该负责调度的人士表示,正常的验罐流程需要司机提供洗罐的视频、收据和付款截屏,到现场以后负责验罐的人员带上设备直接下罐检查。但部分食用油公司为了控制成本会默许混运事件发生,“公司不会不知情,因为煤化油是有刺激性味道的,再怎么洗味道也不一定能全部去除,更何况没洗。而且食用油公司经常也不化验,几万吨的大储罐到了就直接给卸了”。

一位曾经从事危化品运输的人士则点出了为何司机习惯返程载食用油的原因:“相较于其他种类的化工品,食用油不易和罐内残留的化工品产生化学反应,更安全,下游验收也更方便。”

几乎所有采访者都提及了运价下行对于行业的影响。近年罐车运价不断走低,已经逼近成本价。特别是在购车“零首付”推行后,大量新车涌入,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导致运价进一步走低。而这些零首付的车辆普遍也背负了较高的贷款额度,每月还贷额度普遍在1.7万至1.8万元。

依何标准

我国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对食用油厂家约束力有限。

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具体的定义,它是指“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因此,由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益海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这些强制性标准已明确食用油储运相关卫生要求,例如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等。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另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其部门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研判,认为相关问题属于相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加强监管。“不涉及污染物临时限量值制定,补充检验方法和无强制性标准问题”。

如何问责

“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应如何问责?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可以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他表示,使用留有煤制油残留物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司机(承运人)、装货方、接收方、销售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许浩称,该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许浩称,《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30354-2013》对运输食用植物油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在这一领域长期经营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包括运输方),都是应当知晓相关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知道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如果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许浩也称,根据调查结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许浩说,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界定标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如何避免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教授王岳认为,任何制度的执行,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力度,而在于不可豁免性,即违反制度的组织和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久而久之才能避免侥幸心理,形成对制度的信仰。

他表示,推动制度有效落地运行,除了增加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还应该增加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此外,他还建议,应积极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违法行为往往通过基层人员去实施,如果在各个监督领域都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就会改变目前的发现机制,让基层工作人员与指挥违法行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关系。

王岳认为,在该事件中,司机是最好的吹哨人,如果对吹哨人设立悬赏,就会让管理者在指挥违法行为时感到忌惮。

武汉科技大学服务科学与工程重点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物流学会理事和特约研究员王勇介绍,国际上没有现行通用规范明确禁止“混用罐体运输食用植物油”,但是对于油罐的清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他表示,尽管利用专罐运输食用油可能导致运输成本上升,但食品安全是第一位的,流通成本不能为食品安全让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专罐运输能够有效避免不同种类油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物流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他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各项标准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据《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