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该法条是有严格适用范围的,要满足相应条件,竞业限制才能生效。这起案例中,作为冷菜厨师的刘某既非企业高管,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凉拌黄瓜、水煮毛豆满大街都是,本身也没有什么核心秘密可言。刘某或走或留对公司经营构不成什么影响,公司对一名普通员工实施竞业限制,显然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当使用。
竞业限制原本是为了保护原企业的正当权益,但一些企业却滥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把它当成了限制员工正常流动的工具,甚至将普通员工也纳入到限制范围内。
总而言之,企业的权益需要依法得到保护,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企业不能只从自身角度理解法律,还要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法律,才能对法律精神有更深刻的体会,避免滥用自己的权利。
(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