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二次打赏”申请退款被拒的警示
日期:05-30
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屡见不鲜,有家长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挽回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5月27日,媒体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审结,10岁男孩小宇(化名)的妈妈追讨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终审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据报道,在孩子第一次打赏主播后,家长就通过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退款,获得成功。但仅仅隔了一个月,这名未成年人就再次利用母亲账号登录短视频平台,打赏主播14万元之多。然而,当孩子母亲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的时候,却遭到了平台的拒绝。当孩子母亲把平台告上法庭以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仅判定平台退回2万余元。
按照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打赏、充值行为不是无效而且可以申请退款吗?为什么在这个案例当中,未成年人“二次打赏”,孩子家长申请退款,却没有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参与网络打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该付款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主播和相关平台应当将相应的钱款返还。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要认为有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疏于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约束和管教。作为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加强对孩子教育引导的同时,还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以及银行卡信息等等。 (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