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廖华收到了山东省滨州中院对其“贩卖毒品”案件发回重审的通知。2023年7月,廖华在病友转药群中转售父亲生前剩下的止痛药,包括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共售得260元。家住广州的她,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涉嫌罪名是贩卖毒品罪。
记者查询发现,廖华转售的曲马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羟考酮为麻醉药品,都属于阿片类药物,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阳信县法院一审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廖华提起上诉,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
记者调查发现,转售处方药而获刑的案例并不罕见,而药品回收和处理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普通民众在面对闲置或过期药品时,常常缺乏方便、安全的回收渠道,导致药品资源浪费,甚至对环境和公共健康构成威胁。与此同时,还催生出一些药品回收市场乱象,比如非法收购及转售过期或假冒药品等。
转卖闲置“止痛药”涉嫌贩毒
廖华告诉记者,她的父亲生前患有结直肠癌,已到晚期,常会出现难以忍受的疼痛,为此医生开具了多种类型的止痛药。2023年1月,父亲去世后,留下很多药,廖华不知道如何处理。她曾去医院、药店询问,都被告知不进行回收。
2023年7月,经病友介绍,廖华进入一个微信转药群,群里日常有病友相互转让药品。廖华把家中剩余的十几种药拍照发群里后,一个自称“小王”的群友很快添加她的微信,花费260元,向她购买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
在廖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小王表示,“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廖华问对方,“我卖这个药给你会不会有问题呢?”对方回复称,“有啥问题啊,我买了好多次了。”
据媒体此前报道,从廖华处购买药品的人叫董某祥,是山东阳信的吸毒人员。收到药品后,董某祥便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颖菲律师代理过多起毒品犯罪的案件,她提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毒品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为依据。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
廖华表示,自己出售处方药,的确有错,“但不知道属于贩毒”,廖华还提到,联系自己买药的小王后续还在转药群里出现过。群主知道她涉案后,就把她踢出了群聊。
是否涉嫌贩毒该如何认定?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7月1日后,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品种已达456种(含新增1种麻醉药品和6种精神药品)和2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出台的《202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会议纪要》同时提到,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黄颖菲提到,而在此类案件中,警方判定当事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在求购者和当事人的买药记录里,求购者明确提到了诸如“我上瘾”“我溜过冰”等贩毒语言,这导致警方认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求购者有吸毒的可能,但仍然将管制药卖给他们,存在贩卖毒品的嫌疑,而非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
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等人在《〈昆明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由于部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实践中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据此,需要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对于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裁判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文章还提到,“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也与毒品犯罪存在明显差异,若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显然超出了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和可预见范围,也背离常情常理和公众心理预期,故《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药品回收之困
浙江一位临终关怀科住院医生告诉记者,只有具备相应处方权限的医生才能开具麻精类药物。若患者不幸去世或不再需要这些药品,家属便面临如何正确处理剩余药品的困境。另一位不愿具名的临床医生则表示,尽管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但在他日常工作中,无偿把药品退回来的家属是少数,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经济能力和思想觉悟,之所以转卖药品,就是因为药品没过期,对家属而言又失去了使用价值。
在社交媒体上,常常能看到有网友在帖子中询问是否可以将剩余药物转赠给需要的人、是否可以低价转卖、或者是否有官方的回收途径。
张宇从事了多年的防癌抗癌科普工作,目前是一家抗癌公益组织创始人。张宇表示,转卖病人去世后剩余药物的这种需求应该被理解和体谅,以为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癌症治疗来说,癌症治疗的药物不少都是按颗卖的,贵一些的靶向药高达万元一盒。
他提到,如果有相关部门或者医药企业回收这些闲置的药物,比如药没开封,按照生产批号,是不是可以折扣价进行回收,那病人也不会自己找途径把它售卖处理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个人不能将药品卖给药店,也不能转卖给他人。他提到,销售药品,主体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个人不可能取得这样的行政审批,故而个人无权将药卖给药店,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会受到行政处罚。
免费赠药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赵良善解释,免费赠药要合法,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一是所赠药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二是所赠药品不属于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三是不得针对不特定人赠药。如果是处方药,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情况下可以赠与。但若在非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情况下赠与处方药,受赠一方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时,赠与人需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五部门要求规范废弃药品收集工作
《中国药物经济学》刊载的一篇调查文章显示,74.3%的被调查者选择将过期药品直接扔掉。这意味着闲置的、得不到正确处理的药物数量可能更为巨大。
记者查询相关政策法规后发现,虽然废弃药存在多重危害和风险,但对其回收处置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的王岳教授提到,目前我国家庭废弃药品主要依靠个别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活动,辅之以社会组织自发自愿回收,这几种方式的效果都很有限。
上海市人大代表葛敏在调研中发现,废弃药品处理的成本很高。废弃药品涉及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对废弃药品的回收管控、无害化处置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因不堪重负,也曾提出废弃药品是否可以委托所在区的监管部门定期回收处理,但监管部门受财政经费、储存条件、销毁时效长等因素,无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王岳认为,药品回收只是靠责任感和公益性是不行的,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到底是谁,还需要立法来保障,明确过期药品回收管理的责任承担主体、回收管理具体流程、回收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使我国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从药品生产、临床用药、药品流通、宣传引导、废弃药品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在王岳看来,这个实施方案有积极意义,是目前针对药品回收最明确、最高级别的政策。根据方案中“各地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要求,方案离实施不远了。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