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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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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成“窥私眼”? 急需打“法律补丁”

日期: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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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A02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家用摄像产品的覆盖区域分为住所大门之内和大门之外,对于指向家庭大门之内、纯用于家庭内部监控、记录的摄像产品,居民当然可以按照私事处理,自行决定安装的位置、数量以及日常管理等事宜,而指向家庭大门之外的摄像产品,不仅会拍到安装者的“属地”以及相关信息,也可能会拍到邻居的门口等毗连区域以及邻居的日常行为、着装、交友等信息,甚至能够在邻居开门时拍摄到其家庭内部的一些画面。

那么,安装家用摄像产品是否符合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立法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给家用摄像产品安装打一个“法律补丁”,划出安装使用家用摄像产品的合法合理边界,并可把相邻方知情、同意作为安装外用型家用摄像产品的一项条件,要求居民向有关部门备案外用型家用摄像产品的安装使用情况。

家用电子眼不能成为“窥私眼”。相关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普法宣传,制作家用摄像产品安装使用指南,教育引导民众在安装使用家用摄像产品时守住法律边界,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和感受,规避侵权风险。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