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地要交钱”事件有哪些教训需要汲取?
日期:04-26
针对最近引发热议的“种地要交钱”事件,4月24日,内蒙古开鲁县再次发布通报。通报直面公众疑问,就“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农耕作业会不会贻误农时”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俗话说:“灯不拨不明,理不辩不明”。打开窗户说亮话,把详情摆在桌面上,才能更有效地答疑解惑,也才能服众。
开鲁县积极回应,值得肯定。而回过头来复盘此事,有很多方面需要达成共识。比如,出现问题,面对矛盾,特别是此类与契约有关的事情,要依法治理、依法解决。从本质上说,涉事地块出租、相关人员租赁是一个法律话题。当初,双方是签订合同的,是有白纸黑字的,双方需遵守契约精神的。即便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新情况,也应按法律来。
通报也提出,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既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当地镇、村干部为何粗暴干涉租赁户种地?
双方当初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通报称,租赁户“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对这种行为,当地相关部门有无及时制止?县镇村三级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如果该制止而不制止,等到事态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才想起来制止,无疑也不是负责任的做法。
此事最受争议的是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却称自己“不懂法”。面对租赁户的求助,身为基层官员的纪云浩不仅不主持公道,反而站在法律的对面,“阻止农民耕地,强力要求扣车”。其言行,不仅背离官员应有的政治品格,还伤害公权力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农事不等人,农时不等人,春耕备耕必须抢抓农时,贻误不得。通报称,目前,通过县镇村三级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解决矛盾问题,确保不再有阻碍翻地整地、贻误农时等行为发生。
(邱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