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结婚后,生育一女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2018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女儿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差价款20万元,待女方支付完上述差价款后,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男方未能依约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也未按照约定期限向男方支付房屋差价款。两年后,女方向男方提出将抚养费与房屋差价款相抵并由其付清后,让男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男方同意女方付清差价后办理过户,但此时却提出必须变更到女儿名下,否则不予协助配合。女方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男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执行结果】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当事人的一方不能决定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各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经执行法官释法教育,男方与女方就抚养费及房屋差价款的抵消与支付达成和解协议,男方协助女方将房屋变更登记于女方名下。
【律师点评】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属,当事人不得单方决定变更。夫妻离异本是一个家庭的破碎,而婚生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任一方抚养,都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夫妻双方离异时应慎之又慎。本案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女方作为离异女性单独抚养女儿,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执行法官在充分查明事实原委的基础上,坚决维护了女方的合法主张,极大地展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利保护。
鹿作刚律师
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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